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关于保证机构申请设立“专用账户”办理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8-04-14 21:07:17 来源: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点击:0

【实施日期】2007/03/26【颁发文号】京中介[2007]001号【失效日期】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

根据《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法〔2007〕253号)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以下简称“保证机构”)在从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之前,应向市建委备案,领取《设立“专用账户”保证机构备案证明》。备案工作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具体承办。现将办理备案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证机构向中介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备案。

(一)《设立“专用账户”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资质备案证明复印件及分支机构列表(交易保证机构可不提供);

(四)企业简介及内部管理制度。

二、中介协会上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向申请单位出具《设立“专用账户”保证机构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备案工作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流程图见附件2)。

三、保证机构可持“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与商业银行签署《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示范文本见附件3),开设“专用账户”,同时将100万元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内,并与中介协会签订《存量房交易保证金托管协议》(见附件4)。

四、保证机构开设“专用账户”并与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持下列材料到中介协会进行信息发布:

(一)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申请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保证机构与商业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原件);

(三)保证金交存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存量房交易保证金托管协议(原件);

(五)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服务收费标准,不向交易当事人收取划转服务费用的,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原件)。

经中介协会核查并在“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网(http://www.breaa.cn)”发布后,保证机构方可从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

中介协会办公地址:宣武区广莲路5号建设大厦702室

联 系 电 话:63959552 63958052

附件1:《设立“专用账户”备案申请表》

附件2:备案工作流程图(略)

附件3:《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合作协议》示范文本

附件4:《北京市存量房交易保证金托管协议》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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