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1993/03/23【颁布单位】京房修字[1993]第091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八个区、县房地局、三个直属管房公司、科研所、清华大学房屋安全鉴定站(室):
现将《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房地局房屋修缮管理处。
特此通知
1993年3月23日
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鉴定工作水平,保证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2.本市各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均须执行本办法。
3.房屋安全鉴定业务范围:
(1)由于自然的或人为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破损而需进行鉴定的;
(2)申请危险房屋翻建或成片危改项目的房屋需进行鉴定的;
(3)因改变房屋用途需进行鉴定的;
(4)因买卖房屋需进行鉴定的(不包括新建成的房屋);
(5)工商开业或营业性用房需进行鉴定的;
(6)由于房屋安全引起的法律纠纷而需进行鉴定的;
(7)由于涉及房屋结构安全而需进行鉴定的;
(8)其他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4.房屋安全鉴定必须依据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范》以及现行的有关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规程执行。
5.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使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认真填写《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严格遵守工作守则(见附件一)。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享受一定的劳务补贴,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对工作认真负责,有突出贡献者应给予奖励。
7.各房屋安全鉴定站(室)执行统一的取费标准。各鉴定站(室)的收入,原则上应用于鉴定站(室)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培训)。
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
1.市房地局组建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审查委员会负责本市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查,其办事机构设在市房地局房屋修缮管理处,负责办理具体事宜,并负责对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室)的日常行政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业务培训。
2.房屋安全鉴定站(室)严格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在本辖区内承担相应的鉴定业务,区、县或单位的鉴定机构对超过其资质等级的鉴定业务,应移交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进行鉴定。
3.房屋安全鉴定站(室)均须建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台帐。按期向市房地局房屋修缮管理处报送《房屋安全鉴定季报表》。
4.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2)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3)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5.市房地局负责组织对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每三年一次资质复审的依据。
6.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批准之日起满三年者,须提前一个月向市房地局申请复审,经复审合格者,重新核发机构等级证书,有效期三年。逾期三个月不申请复审的,由市房地局吊销其机构等级证书。
7.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人员变动,按规定须报市房地局备案或审核、批准,重新核发有关证件,原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不再担任鉴定工作时,由各站(室)负责收回其资格证书,并送交市房地局房屋修缮管理处。
8.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培训并接受审查。
9.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收入应单独记帐并可按以下原则分配:10-30%用于鉴定人员的劳务补贴和奖励;40%用于站(室)的建设;25-45%上缴各自的行政领导机关;5%、最少500元作为行业管理经费,于每年12月5日前上缴市房地局。
三、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
1.要求房屋安全鉴定,须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有关部门的直接委托进行鉴定。
2.申请人须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交下列证件和有关资料。
(1)房屋所有权人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房屋的原始技术、档案资料。
(2)房屋使用人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准住证或其他使用权证。
(3)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3.申请人填写《安全鉴定申请书》。需进行抗震鉴定的房屋应在申请书上注明。
4.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于受理房屋安全鉴定之日起十二日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自鉴定之日起十二日内提出鉴定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延期的应向申请者说明原因。
5.鉴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掌握有关鉴定标准,熟悉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规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作业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参加,并须确定鉴定负责人。
6.属于一、二类工程的房屋安全鉴定,应由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内的高级工程师担任鉴定负责人;属于三类工程的房屋安全鉴定,可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内的工程师担任鉴定负责人(工程类别详见附件二房屋鉴定分类表)。
7.鉴定人员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国家计量法规定的检定程序执行。
8.《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内容应包括:
(1)房屋概况(设计、施工变更、使用及修缮等情况)
(2)现场检测记录
(3)工程检测结果
(4)复核计算结果
(5)房屋损坏原因分析
(6)鉴定结论
(7)处理意见
9.鉴定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审核。
10.《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对外文件须由站长(室主任)核准签发。
11.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市房地局申请复议,市房地局修缮处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移交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予以复核,如对总站鉴定结论有异议,则报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审查委员会复核,复核后出裁决书。
裁决原鉴定结论有误的,其复核鉴定费用由原鉴定单位支付,裁决维持原鉴定结论的,其复核鉴定费用由申请复核鉴定者负担。
12.鉴定数据的有效位数应与相应的标准、规程规定的准确度相适应,计量单位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13.鉴定项目(复核鉴定)的原始记录资料、文件等应立卷整理,一并存入该项目的技术资料档案。
1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1993年3月18日
附件一: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房屋安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有关鉴定技术规定,全心全意为首都城市房屋管理服务。
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秉公办事,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请、受贿。
四、努力学习鉴定技术,接受社会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鉴定业务水平。
五、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未正式发送之前,有关鉴定、评定结果、不得向外传播扩散。
六、在行政管理和司法机关裁定和判决之前,对鉴定、评定内容情况,不得向当事人发表评论。
附件二:房屋鉴定分类表
┌────┬───────────────┬─────────────┐
│房屋分类│ 房屋主要特征 │ 房屋举例 │
├────┼───────────────┼─────────────┤
│ │1.中、高级大中型公共建筑 │部、省级机关办公楼、大专院│
│一类 │2.技术要求较高的中小型建筑 │校、重点中学教学楼、档案楼│
│ │3.7层以上15层以下的住宅或框│、礼堂、电影院、图书馆、招│
│ │架结构建筑 │待所、综合服务楼、风味餐厅│
│ │4.24米跨度以上、多层多跨、吊│、400床位以下医院、多层│
│ │车吨位≥10吨的工业厂房 │商场等 │
│ │5.一般的古建筑 │ │
│ │ │ │
├────┼───────────────┼─────────────┤
│ │1.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筑 │ │
│ │2.7层以下无电梯的住宅及砖混建 │ │
│ │筑 │一般办公楼、中小学教学楼、│
│二类 │3.吊车吨位<10吨的单层单跨工业 │单层食堂、汽车库、粮店、理│
│ │厂房 │发馆、水冲式公共厕所等 │
│ │4.仿古建筑 │ │
│ │ │ │
├────┼───────────────┼─────────────┤
│ │1.一、二层单功能建筑 │平房、旧式砖木楼房、自行车│
│三类 │2.无吊车的单层工业厂房 │棚、仓库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