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家庭装饰投诉解决办法
【实施日期】1998/10/01【颁布单位】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北京市家庭装饰投诉解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家庭装饰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家庭装饰工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经营者因家庭装饰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属于入驻家装市场企业,可直接向家庭装饰市场质量管理部门投诉,属于家装服务网的,可向该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投诉。家装市场和家装服务网的企业,有责任对被投诉的问题组织调查、鉴定和仲裁。
第三条 受理投诉的范围
(一)受家装市场统一管理的装饰企业所承揽的并经市场签证的家庭装饰工程。
(二)参加家庭装饰服务网的网员企业并经该企业签证的家庭装饰工程。
(三)采用北京市统一的家庭居室装饰合同(参考本)的家庭装饰工程。
第二章 解决办法
第四条 解决家庭装饰工程质量纠纷应以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定》(试行)及合同中约定的材质、工艺、质量等级等内容依据进行调整。
第五条 调解检查人员应当听取各方的意见,认真调查工程状况,详细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如需返修的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返工或维修。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调解部门提出的意见,向消费者提出返修计划,并交质检部门备案。
调解结束或返修合格后,投诉方、被投诉方、检查或调查人员三方签字。
第六条 入驻家装市场的家装企业应与市场质量部门签订《家庭装饰工程质量保证协议书》,交纳质量保证金。当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企业拒绝返工维修时,质量部门有权动用质量保证金以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装饰市场信誉。
第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对家庭装饰工程质量纠纷调解无效,争议双方均可向市建筑装饰会家装委员会申诉,家装委员会接受投诉并设法协调。当协调无效争议双方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其它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八条 工期延误问题
(一)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增加施工力量,及时供应材料,合理安排工序。
(二)消费者应当积极配合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所需的条件,保证施工顺利开展。
(三)家庭装饰工程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违约条款来处理工期延误的纠纷。
第九条 拖欠工程款问题
(一)消费者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消费者无力支付工程款或故意拖欠工程款时,经市场或企业管理部门同意,施工单位可暂停施工。
第十条 企业与消费者因家庭装饰工程引发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一九九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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