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北京市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意见
【实施日期】1998/09/30【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8]4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等三部门关于北京市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房地局、市宗教局、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北京市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落实。
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宗教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宗教团体的房产,年代久远,历史沿革变化很大,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落实好宗教团体的房产政策,不仅有利于各宗教团体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的贯彻,而且有利于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维护安定团结,保持社会稳定,调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对此,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从政治上着眼,切实加强领导。在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过程中,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及有落实任务的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查清情况和问题,分类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力争用两年时间完成此项工作。本市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工作由市房地局、市宗教局、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宗教团体要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及各单位的实际困难,主动提供各种资料和房产依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宗教房产的确权、落实和发证工作。
关于北京市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
多年来,本市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过程中,因拆除、占用教堂、寺庙等宗教房屋出现的问题比较突出,宗教界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和统战政策,切实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国发〔1980〕18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办公厅调查组<关于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及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的通知》(中办发〔1985〕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复有关宗教团体房屋产权问题》(〔1984〕宗发字310号)规定,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以下简称宗教房产)是指解放后我人民政府正式承认的各宗教团体房产。其具体界定为:天主教、基督教房产是指1950年12月29日政务院颁布《接收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条例》,实行专门登记时登记的宗教团体房产;佛教和道教的庙观及所属房产是指土改后正式登记为寺庙的房产;伊斯兰教的房产是指清真寺及所属房屋;市政府正式承认的其他宗教团体和教堂寺庙的房产。
二、“文革”期间被占用的宗教团体自管、自用、自修的宗教房产,因宗教团体对内对外的工作需要必须腾空收回自用的,由占用单位或个人按“谁占谁退”的原则,积极腾退。对单位占用的,占用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筹措资金和房源,尽快予以落实;对个人占用的,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负责腾退。如宗教团体不需收回自用的,由占用单位或个人与宗教团体签订租赁契约,按规定交纳租金。房屋被拆除无法退还的,由拆除单位予以合理补偿。
三、房管部门按包经租接管的宗教团体房产,原则退还给宗教团体。对于房管部门管理期间进行翻建和接、推、扩的房屋,一并退给宗教团体,经济互不结算。
四、因城市建设和危旧房改造,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房产(包括经租和应落实政策的房屋)时,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宗教事务处等三部门贯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建设部<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3〕22号)及《关于妥善处理宗教经租房产的通知》(京宗字〔1994〕第034号)等规定办理。
五、其它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由政府接管、接办的原教会所属学校(以1961年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37次行政会议决定的范围为准)、医院、慈善事业等宗教房产,不再属于落实政策范围。
(二)对于军队占用的宗教房产,按国发〔1988〕46号文件办理。
(三)对于包经租以前已经按中央有关文件或经市级以上领导同志研究作过处理的,原则上不再重新处理。
(四)外教区在京的宗教房产落实政策问题,参照我市落实宗教房产的意见办理。
六、宗教团体要求办理宗教房产产权证时,按以下程序办理:宗教团体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附有关房产材料,由市宗教局审核后,报送市房地局审核认定后发出通知,由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局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七、本意见及其它未涉及问题由市房地局、市宗教局、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协调解决。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宗教事务局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