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

时间:2008-04-16 14:43:41 来源:网络 点击:0

【实施日期】2002/08/16【颁布单位】京国土房管出(2002)717号

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主管部门。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须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简称土地招标),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简称土地拍卖),是指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简称土地挂牌),是指通过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人的行为。

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及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第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应当发布公告。

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前二十日公开发布。

第九条 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开发建设期限;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本规定中招标人、拍卖人及挂牌人分别指土地招标、拍卖及挂牌的出让人。

第十一条 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标底或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招标标底和拍卖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结果应在招标、拍卖或挂牌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场所可以是市土地交易市场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媒介。

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土地招标的中标人、土地拍卖或挂牌的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按规定到市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各项有关手续。

第二章 土地招标

第十四条 土地招标应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等。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实行投标预登记,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预登记时间进行登记。投标人预登记时应交纳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投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视为对土地条件及招标文件无异议。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及招标工作人员在开标以前应对拟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20>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

(一)截止日后收到的标书;

(二)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的;

(六)重复投标的;

(七)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全面履行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并承担责任。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人应当停止开标,并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开标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全部投标价均低于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招标无效。

(三)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定金,其他竞投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章 土地拍卖

第二十四条 土地拍卖应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拍卖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竞买申请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第二十五条 拍卖人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拍卖文件规定的竞买申请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拍卖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拍卖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视为对土地条件及拍卖文件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拍卖文件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拍卖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可以挂号邮寄。但需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的方为有效申请文件。

第二十八条 拍卖人对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拍卖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有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第三十条 拍卖会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拍卖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定有底价;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 价(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报价)者为竞得人;

(九)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报价)未达到底价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三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的,经拍卖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定金,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应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章 土地挂牌

第三十四条 土地挂牌应编制挂牌文件。挂牌文件包括挂牌公告、竞买须知、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竞买申请书、竞买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宗地图等。

第三十五条 挂牌人对已发出的挂牌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挂牌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挂牌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视为对土地条件及挂牌文件无异议。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挂牌文件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可以挂号邮寄。但需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挂牌人收到的方为有效申请文件。

第三十八条 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竞买资格证明。

第三十九条 挂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报竞买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报价;

(四)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挂牌人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四十条 竞买人应按照挂牌文件的要求填写竞买报价单。竞买人为单位的,竞买报价单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竞买人为个人的,由竞买人签名。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可以多次报价。

第四十一条 挂牌交易的挂牌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挂牌人在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四十二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挂牌底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竞得人确定后,挂牌人应向竞得人发出《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四十四条 竞得人应该根据《挂牌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时间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的,经挂牌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抵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定金。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原竞买人,不计利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挂牌成交确认书对招标拍卖挂牌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招标拍卖挂牌人改变中标、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合同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转让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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