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新建房屋权属登记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8-04-16 14:43:41 来源:网络 点击:0

【实施日期】2002/07/18【颁布单位】市规发(2002)874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新建房屋权属登记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市房地权属登记中心: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和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将新建房屋权属登记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衔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2002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建设工程,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除《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文件外,还应提交签有市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受理登记。

二、为保证申请人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申请登记,凡分期、分栋竣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期或每栋建设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规划验收。

三、2002年1月1日前依原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工程竣工后应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四、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依实际测量面积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每幢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实测面积超过规划许可7%,20000 ̄50000平方米的实测面积超过规划许可5%,50000平方米以上的实测面积超过规划许可3%的,国土房管部门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市规划委,由市规划委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分析查找原因。

五、凡取得房屋预售许可的建设工程,其预售面积与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面积产生误差时,应先由市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并出具修正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再予调整预售许可面积。

六、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验收或经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七、《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实施以前的违法建设,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查不影响总体规划,处罚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的,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八、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有关单位对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研究并报市规划委和市国土房管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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