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决定
【实施日期】1985/08/24【颁布单位】都委发1985年2号
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决定
北京市各区、县、局、总公司及在京各建设单位:
首都建筑艺术委员会、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已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颁布实施。
为保护北京这座历史文化名城,继承和发扬故有的独特传统风貌,在京的房屋建筑都要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要求,对高度、体量、形式、色彩以及绿化、环境等方面,精心设计,严格审查。其中建筑的高度问题,是当前的突出矛盾,亟待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个方案,经长时间酝酿,多方征求专家的意见,有关方面反复研究,是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的精神的,是可行的。凡是在京建设的单位,都要遵守执行。
北京市区现有建筑和已批准的新建筑,有的高度超过了这个方案的规定,对环境有所破坏,这些问题,留待以后协调处理,今后一切新建筑都不得援例比高,凡设计方案未经首都建筑艺术委员会、市规划局正式批准的,其高度,都应按照本方案的规定,重新考虑,改变设计。
凡有特殊需要,新的建筑确需突破本方案规定的高度者,一律由市规划局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周围的详细规划方案,送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批,其它机构和任何个人,均无权作出决定。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报请审批《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报告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
近年来北京不少建设单位要求在二环路附近,甚至旧城以内新建超高层大楼。还有更多的建设单位,要求在旧城中心地区,文物古迹和风景区周围新建高层建筑。市规划局考虑对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古迹的保护,不能同意这些要求,因而引起很多争论。另一方面,很多专家、学者对到处建高层建筑,责难很大。目前,北京城市建设,在建筑高度问题上,矛盾十分尖锐。
对北京的建筑高度,在中央中央、国务院原则批准的《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中已有原则规定,但尚缺乏具体的规划方案。市领导同志指示,要抓紧制订市区建筑高度的具体规划,报请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以便在工作中有所遵循。我们遵照这一指示,编制了《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这个方案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的精神和《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规定,并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以后提出来的。最近,又召开了首都建筑艺术委员会的扩大会议,对方案草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在京的建筑界、文物界和城市规划方面的专家、学者、教授表示原则同意这个方案草案,并希望早日定案,暂按此执行。将来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再进行补充、修改。
在这个方案确定以前,有些建筑物已由首都建筑艺术委员会、市规划局正式审定的高度,超过了方案所规定的控制高度的,一般拟不再改动。
现将《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及附图报上,请审查指示。
首都建筑艺术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
北京是我国著名的文化古都,国务院已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并指示要加强保护。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和《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北京的规划和建设,要反映出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革命传统和社会主义国家首都的独特风貌。对珍贵的革命史迹、历史文物、古建筑和具有重要意义的古建筑遗址,要妥善保护。在其周围地区内,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色彩必须与之相协调。对北京旧城,还必须从整体着眼,注意继承和发扬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并力求有所创新。
(一)这个方案编制的主要原则如下:
一、北京旧城是我国保存比较完整的文化古都,对建筑高度应该加以控制。周恩来总理生前曾作过原则指示,旧城以内新建筑不要超过四十五米,旧城以外不要超过六十米。这个原则指示,现在看还是合适的。
二、北京旧城的原有风格是格局严整、建筑平缓,空间开朗。新建筑应与原有风格相协调。
三、对北京市区建筑高度的控制,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有的要严些,有的可宽些。重要文物古迹附近和风景区周围要严,一般地区可以宽一些;旧皇城以内要严,旧皇城以外可以宽一些;旧城以内要严,旧城以外可以宽一些;三环路以内比三环路以外要严一些;西郊和西北郊地区比东郊和东北郊地区要严一些。
四、有些地区放宽,是有利于有些地区的高度控制加严。这既有利于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也有利于城市建设的发展。
(二)不同地区新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作不同的规定:
一、平房;
二、高度不得超过九米;
三、高度不得超过十八米;
四、高度不得超过三十米;
五、高度不得超过四十五米;
六、高度不得超过六十米;
七、特殊地段可对高度作特殊规定。
对高度的计算方法:
一、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二、在前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女儿墙高度计算;坡顶房屋按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百分之二十,高度不超过四米的,不计入建筑高度之内。
(三)控制高度的分区
市区建筑的控制高度,大体是从故宫周围起,由内向外逐渐升高,形成内低外高的控制高度分区的情况。在各个控制高度的分区当中,又出现重要文物古迹和风景区等周围的较低的地带。
一、旧城以内
故宫周围为绿化和平房区。
旧皇城以内,由中间向东西两侧依次为不超过九米和不超过十八米的地区。其中南北池子大街东侧,应由平房逐渐向东提高到九米高度。再由九米高度向东到南北河沿逐渐升高到十二米、十八米高度。
旧皇城以外,东、西两个方向,依次为不超过十八米、不超过三十米和不超过四十五米的地区。
旧皇城以北,大体是中间为不超过九米地区,东西两侧为不超过十八米地区。
外城大体是前门大街两侧和天坛周围为不超过十八米地区,再向东西两侧依次为不超过三十米和不超过四十五米的地区。
南锣鼓巷附近和西四北一条至八条胡同地区,为保留原四合院平房地区。
东西琉璃厂和大栅栏两侧为保留一、二层传统形式的商业街。
二、西郊和西北郊
大部分为不超过六十米地区。
颐和园、圆明园、香山、八大处等文物古迹和风景区附近,为平房区、不超过九米、不超过十八米和不超过三十米的地区。
西郊机场以南、半壁店附近,为不超过九米、不超过十八米和不超过三十米的地区。
卢沟桥附近旧宛平城内外,为平房区,不超过九米和不超过十八米的地区。
三、北郊
大部分为不超过六十米地区。
北中轴线东西两侧依次为不超过三十米和不超过四十五米的地区。
土城两侧、北二环路北侧,以及动物园、紫竹院公园附近为不超过四十五米地区。
德胜门外大街东侧保留为一、二层传统形式的商业街。
四、东郊和东北郊
大部分为不超过六十米地区。
三环路以外,经过详细规划的研究,认为合适,并经特殊批准,可建少数超过六十米的超高层建筑。
双桥为不超过三十米地区。
五、南郊
大部分为不超过六十米地区。
天坛以南为不超过十八米和不超过三十米的地区。
南苑机场附近为平房,不超过九米、不超过十八米、不超过三十米和不超过四十五米的地区。
六、各个控制高度分区的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四)关于控制高度的几点说明
一、各个分区的控制高度,只是规定不准超过这个高度,不是规定所有建筑物都要建成这个高度,多数的建筑物还要低于这个高度。如旧城以内,在总体规划中规定建筑层数以四、五、六层为主,控制高度在不超过三十米和不超过四十五米的地区,也应该是这样。
二、由于城市规划的需要,个别建筑物的高度,超过所在分区的控制高度时,须作出详细规划方案,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
三、建筑物的高度,除不得超过所在分区的控制高度外,还要根据详细规划的要求具体确定。
四、在城市规划中的非建筑地区、隔离地带、公共绿地、风景区等地区内,需要建少量建筑时,应以建平房为主。
五、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应按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建筑高度凡与防火、防空、抗震、航空净空、微波通讯等方面的要求发生矛盾时,均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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