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北京市廉租住房覆盖面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5/11/04【颁布单位】 京建住[2005]966号【失效日期】
各区(县)建委、财政局、民政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部分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62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5〕12号)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建委(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适度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用租金补贴配租方式解决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现就城近郊八区有关廉租房扩面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范围
将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连续一年低于580元,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含)的家庭纳入廉租房的解困范围。
二、补贴面积标准
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的标准发放补贴。对于有原住房的家庭,按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与10平方米的差额面积计发补贴。
三、租金补贴数额
补贴数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月租金补贴数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10-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配租家庭人口-(家庭人均月收入-北京市月人均低保标准)×配租家庭人口
上述公式计算每户计发的租金补贴数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城近郊八区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低限参照本规定执行。
其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城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按30元/人.月.平方米的标准执行,近郊区(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按27元/人.月.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
配租家庭人口原则上以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四、申请、审核
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申请廉租房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核定表》一式三份,人户分离的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领取核定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其家庭成员工作和收入情况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家庭成员中年龄大的成员所在单位负责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家庭成员中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向核定单位提供工作和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申请家庭持经过单位核定的《北京市城镇居民申请廉租房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区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家庭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的,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住房面积的核定。经核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的次日计算。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以申请家庭成员名义承租(以市场价承租的住房除外)或拥有产权的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核心人口
五、公示、登记
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区廉租房管理部门会同申请人单位、街道(乡镇)、居(家)委会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及户口所在地、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同时将该家庭登记情况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接到备案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发出是否同意备案的通知。
在公示结束5个工作日后,申请家庭可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查询公示结果,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向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登记通知书》。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并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六、轮候配租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每年资金安排情况和申请家庭数量,确定租金补贴的家庭数量。当年安排的资金无法满足对全部申请家庭发放补贴需要时,通过摇号产生配租家庭;未摇中的家庭实行轮候,即参加下一轮配租。
七、租金补贴的发放
配租家庭在取得《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配租通知单》后3个月内落实租赁房屋,与房屋出租人一同持户口本、身份证、所租房屋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申请家庭户口所在区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将《合同》在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合同》登记备案后,向房屋出租人发放《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由房屋出租人持《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本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领取租金补贴的有关手续。
每月15日(含)前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可从当月领取租金补贴;15日后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从下月开始领取补贴。
申请家庭所租房屋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金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自行承担;低于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补贴。
八、违规、违约的处罚
配租家庭弄虚作假骗取租金补贴的,经查实,由房屋所在地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停发租金补贴,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布,二年内不允许申请廉租住房。
配租家庭在配租期间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上市交易和改变房屋用途。违反本规定的,按《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62号) 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九、定期审核
配租家庭应按年度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每年会同民政、街道(乡镇)及申请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对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配租家庭变化情况进行处理,同时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申请家庭在配租期间,家庭人数减少的,相应核减租金补贴数额;因家庭人口增加需增加补贴的,按核定后的数额发放。
对拒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的配租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停发租金补贴。
十、廉租住房的退出
已配租家庭因收入、住房或人口变动不符合廉租条件的家庭,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该家庭,并停发租金补贴。
十一、各远郊区、县依据本通知,结合区、县实际制定扩大廉租房覆盖面的有关规定。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