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在房改危改中涉及落实私房政策房屋的几点处理意见
时间:2008-04-15 21:11:18 来源:网络 点击:0
【实施日期】1992/04/23【颁布单位】市落房办字(1992)第002号
北京市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在房改危改中涉及落实私房政策房屋的几点处理意见为做好城镇危旧房改建中落实私房政策房屋产权、使用权的处理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产权处理。
凡在危改区内,属于落实私房政策中未处理私房产权的,经区房管局审核认定产权作价后,一般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将房价款发给产权人(租金结算仍由当地房管所负责发给)。如经审核因产权人、继承人有纠纷或证件不全等原因暂时不能发还的,由建设单位将房价款拨给所在区房管部门专户存入银行,待产权人办妥必要手续后,由房管部门负责发给。
二、“文革”中被挤占私人自住房的处理。
凡属在危改区内拆除“文革”中被挤占私人自住房的,如产权人不在本危改区(须在本市有正式城镇户口)居住,建设单位应按本危改区的私房产权人对待,但安置方案要结合私房产权人危改区外现有住房情况一并考虑。挤占私人自住房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安置或由建设单位提供房源由所在单位购房安置。
三、因落实私房政策由占房职工所在单位安置住房的,按本单位房改方案办理。
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1)9号《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通知》和建设部建房(1992)44号《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国家征用或危改区内的代管房产(包括房管部门直管、单位自管和代管归公的)按规定作价并由建设单位(含征用单位)把房价款拨给所在区房管部门存入银行待以后按政策专案处理。
五、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很强,为妥善处理各项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各级房管部门、落实私房政策部门、用房单位、建设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严格执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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