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8-04-16 11:37:20 来源:网络 点击:0

【实施日期】2003/09/08【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3]第078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或经济组织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住房补贴资金是指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采取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

三、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四、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委托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建立住房补贴个人帐户。

五、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凭房改部门核准的货币化方案等相关文件为职工开立住房补贴资金帐户,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具体操作流程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

六、职工住房补贴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按市场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住房消费支出,个人凭消费凭据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补贴资金时,住房补贴帐户内应至少保留十元的余额。

七、缴存住房补贴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办法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定。

八、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企业发给职工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财务处理方式按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2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61号)及《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金融[2001]290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九、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其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资金本息一次退还职工本人。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资金本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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