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的若干意见
【实施日期】2003/01/15【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北京市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市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促进首都社会稳定,结合我市企业深化房改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的若干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做好国企职工住房解困,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有利于改善广大职工住房条件,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做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各区县、总公司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的若干意见
根据十六大精神、中央9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企业深化房改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解决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职工住房困难问题,促进首都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国有企业职工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按廉租住房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危旧房改造,改善企业职工住房条件。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经危改项目所在区危改办批准,企业可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对其现有用地范围内的成片危旧房屋或单栋(含多栋)危旧楼房进行改造,并享受危旧房改造的政策。要将改造范围内非本企业单位职工住户统一纳入危改范围,与本单位职工政策一致。单位土地、房屋等原始资料丢失的,国土房管、危改等部门核实后尽快办理有关危改手续。
三、对于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企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资建房的方式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对于没有自用土地的企业,企业或者职工个人可以参加住宅合作社,采取合作建房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由住宅合作社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四、国有企业实施搬迁的,应根据职工住房困难的情况和企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土地补偿资金,并提取一定数额的土地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解决本企业职工住房问题。
五、有条件的企业应按《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落实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六、职工可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宅楼房、平房、简易楼和筒子楼(含合居房),然后上市出售,再换购住房;职工也可以将承租的非成套公有住房使用权出售,再换购住房。
七、由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照国有企业住房解困需求情况,筹集符合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基本居住需要的专项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合作建房,供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八、职工购买解困住房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或政策性贴息贷款,并享受《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规定的政策,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为上述职工优先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