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日期】2001/11/30【颁布单位】京财经二(2001)2316号
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和分配体制,解决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证廉租住房的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最低收入家庭及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年初根据实物配租申请情况、租金配租标准编制购买廉租住房和租金补贴计划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年终编制廉租住房资金收支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与本区县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测算本地区廉租住房资金的需求并按照资金使用计划的20%在本区县财力中安排补助资金并向市财政局报送廉租住房资金补助安排计划。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贯彻多渠道筹集的方针,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市、区县财政拨付的财政性住房专项资金;
2.从社会福利彩票筹集款中适当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3.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4.廉租住房资金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筹集购买廉租住房;
2、租金配租补贴的发放;
3、廉租住房维修、管理费用的补助。
第七条 实物配租及租金补贴所需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将资金划入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设立的“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帐户。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开具的有关购买廉租住房证明或《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单》办理相关手续。
有关补贴资金的具体操作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审核廉租住房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标准、对象和实际需要数额支用,并按照资金使用的进度按季度拨款,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不得与其他资金混用或挪做他用。
第十条 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门应当对配租家庭的成员、住房、收入等状况每年进行复核。对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年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取消各种配租方式,对采取租金补贴方式的家庭,应在6个月内停发补贴;对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家庭应在6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