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改办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实施日期】1999/11/11【颁布单位】(99)京房改办字第148号文
北京市房改办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房改办、房地局:
为贯彻《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积极做好中央单位在京统建房房改售房工作,现将房改售房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央单位统建房住房购房面积标准问题
1999年中央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住户购房面积标准,参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中关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执行。即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司(局)级105平方米,正司(局)级12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高级技师80平方米。
二、关于购买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和超面积标准购房问题
由于中央单位统建房住户中离退休干部多,家庭人口多,以及住房分配的历史原因,形成了一户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实际情况。此次中央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中,对一户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住房(以分配调整住房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分配调整证明为依据)且住户申请购买的,合并计算其申请购房面积,对超过住户购房面积标准(以职级高的一方计)的,先予以登记,暂缓出售,待有新的规定后再办理售房手续,并享受北京市1999年房改售房价格。
三、关于住户丧偶或离异的工龄计算和住房职级待遇问题
住户丧偶或离异的工龄和计算的问题,按照市政府房改办、市房地局《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的规定执行。关于住户丧偶或离异的住房职级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住户丧偶后再婚的,按本人或现配偶职级高的一方确定购房面积标准;若未再婚的,按本人或原配偶职级高的一方确定购房面积标准。
2.住户离异后再婚的,按本人或现配偶职级高的一方确定购房面积标准;若未再婚的,按本人的职级确定购房面积标准。
四、关于办理中央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截止日期的问题
1999年北京市房改售房价格执行期限延长至2000年3月31日,此次中央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购房提交购房申请表日期和办理售房截止时间顺延到2000年2月底。
五、其他
1.在北京市1999年房改售房价格执行期限内有关房改政策如有新的规定的,一律按新的规定执行。
2.承办此次中央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的单位和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售房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房地局汇报,并由市房地局会同市政府房改办、国管局房地司协调明确。
附件:统建房售房资金存储、使用方法
一、开户
1.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和市房改办共同委托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开设“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专户,专户帐号:25900596—96。国管局房地司和市房地局共同填开户印鉴卡一式三份(见附件1略),加盖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后统一交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处。
2.各承办售房的单位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处办理开户手续,填写开户印鉴卡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后统一交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处,并领取“住房基金收款专用凭证”、“中央单位统建房购房人情况表”、“售房情况表”“住房基金交存书”和“住房基金支取书”。
二、存款
1.承办售房的单位卖房时,首先向个人开具两份“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房基金收款专用凭证”(见附件2略)一式五联,分别填写统建房售房款和统建房公共维修基金。然后,向个人开具两份“中央单位统建房购房人情况表”(见附件3略)一式四联,分别附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房基金收款专用凭证”后。
2.买房个人持“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房基金收款专用凭证”和“中央单位统建房购房人情况表”到附近的工商银行分理处或芳城园分理处办理付款。
3.银行收款盖章后,个人持回单交回售房单位,办理其他卖房手续。
三、登记
1.承办售房的单位持回单和“住房基金交存书”一式三联(见附件4略),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
2.承办售房的单位填写“售房情况表”(见附件5略)一式两份,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处开具“售房款存储证明”。
四、支取
承办售房的单位凭国管局房地司和市房地局加盖公章的使用证明,并填写“住房基金支取书”一式三联(见附件6略),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处办理统建房售房款和统建房公共维修基金的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