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安居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通知
【实施日期】1995/12/24【颁布单位】京房地权字(1995)第029号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安居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
现将北京市安居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贯彻执行。
一、关于安居工程用存量房屋抵押登记问题:
(一)办理存量房屋抵押登记,抵押当事人应按房地产抵押登记规定,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件及有关相应文件后,由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二)存量房屋抵押登记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应并案办理。抵押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登记部门可以在先确定抵押房屋占地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予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再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证中注记房屋抵押情况。
二、关于安居工程用第三人提供的房屋抵押登记问题:
(一)第三人提供房屋为安居工程的债务人担保,抵押当事人应按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相应文件后,由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二)第三人提供房屋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应由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第三人)、债务人共同签定。合同中应有抵押人与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及合同各方发生纠纷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的有关条款。
三、关于用安居工程在建房屋抵押问题:
(一)安居工程在建房屋抵押,可以按期得权益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房屋面积,以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面积为准。抵押房屋价值,按抵押登记时在建工程已完成部分评估价值。
(二)抵押人必须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申领权证时,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北京市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三)办理期得权益房屋抵押登记,除按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相应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
1.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在建房屋已完成部分的价值评估报告。
5.抵押合同。合同中应有如下条款:在建房屋抵押后,是否准予预售,已预售的房屋是否解除抵押;在建房屋抵押期限内房屋竣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处分抵押的在建房屋所得款项,除房屋仍用于安居用途外,须先扣除政府为安居工程支付的有关税费后,再按《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偿;抵押的在建房屋处分后,抵押物购得者,必须继续履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如造成合同乙方损失,由合同甲方负法律责任。
(四)办理在建房屋抵押登记,应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注记抵押情况,并加盖抵押专用章。
四、办理安居工程房屋抵押登记,抵押当事人需持有北京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的证明。本通知的规定,只适用于办理安居工程的房屋抵押登记。其他房地产抵押登记,仍按原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