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08-04-15 18:28:51 来源:网络 点击:0

【实施日期】2007/11/09【颁发文号】京建材[2007]1162号【失效日期】

各区、县(开发区)建委,各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委、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722号)要求,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是指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材料品种,由生产企业向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告知性备案,目的是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材料的产品信息和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单位的诚信信息,促进规范建设工程材料市场,推动优质建设工程材料的应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为首都建设事业和人民群众服务。

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不作为建设工程准予采购、使用的依据。备案产品的生产企业向用户和社会做出承诺,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采购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标准、设计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建设工程材料,并依法对其采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

二、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工作,并受理国外、外埠生产企业及在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请。其他区县建委的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注册的生产企业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工作。

国外企业生产的建设工程材料由其授权的国内总代理企业申请办理供应备案。外埠企业生产的建设工程材料由生产企业申请办理供应备案,可以委托其在京的代理单位代其办理。本市不再受理流通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

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不收取申办单位任何费用,不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

三、本市办理供应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有钢材、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砌块、烧结砖、轻质隔墙板、保温材料、防水材料、混凝土外加剂、塑料(复合)管材管件、建筑扣件、建筑门窗、节水型用水器具、散热器等14类产品。增加或减少品种由市建委另行公布。

国家和本市禁止、限制生产或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以及禁止或限制的生产工艺、或原料生产的建设工程材料,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产品,其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四、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的程序包括网上申报、窗口受理、核查、决定和告知。从受理开始,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一)网上申报。申办单位首先应通过北京建设网(http://www.bjjs.gov.cn)“办事大厅”注册登录,登录成功后,点击“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链接,按照网上提示内容如实填写,进行网上申报。

(二)窗口受理。申办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后,按网上提示要求携带以下材料到备案窗口进行现场办理:

1、营业执照;

2、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国家有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

3、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委托书;

4、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提交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书或强制认证证书。

5、属于国外进口产品的,提供代理证明;

6、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7、网上填报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请表》。

以上材料应出示原件,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留存。

(三)核查、决定和告知。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和区县建委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与网上填报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告知申办单位。申办单位信息同时录入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数据库。

五、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信息通过北京建设网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产品商标、执行标准以及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国家免检产品等信息。建设工程采购单位和市民登陆北京建设网,可以查询办理备案手续的全部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也可以分别查询“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及国家免检产品”、“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有不良记录企业”的目录,并逐步实现对“国家和北京市推广使用或支持发展的建设工程材料品种及生产工艺”、“获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的查询。

六、备案企业基本信息或产品信息发生变化的,按本通知第四条的程序规定提交相应变更资料。

七、市建委对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加强动态监管。市或区、县建委在建设工程检查中,发现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无论其是否办理了供应备案手续,均在建设领域内将其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在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上公示。违法行为严重的,由市建委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材料投标。

(一)向建设工程供应国家与本市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的;

(二)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结构安全隐患或危害人身健康的;

(三)因建设工程材料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四) 向建设工程供应假冒材料,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的;

(五)属于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的;

(六)在办理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手续时,提供的备案申报信息与实际不符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市建委举报和投诉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63980138。市和区、县建委工作人员在备案管理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市建委投诉,投诉电话:63987624。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1〕134号)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废止。

《关于水泥产品供应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03〕1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砂石材料采购使用管理严厉打击建设领域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砂石行为的通知》(京建材〔2005〕708号)、《关于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材〔2006〕72号)、《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6〕223号)中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的规定同时废止。

十、本通知发布前在北京建设网公布的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信息保留至2007年年底。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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