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

时间:2008-04-15 18:28:49 来源:网络 点击:0

【实施日期】2007/11/08【颁发文号】京建科教[2007]1154号【失效日期】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规划分局、文委,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北京古都风貌,加强旧城房屋的修缮和改造管理,保障房屋质量和住用功能,推进我市旧城保护、整治工作,市建委、市规划委、市文物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导则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文物局发布的《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风貌修缮标准》(京国土房管房[2004]29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

1 总则

1.0.1 为保护北京古都风貌,规范旧城房屋的修缮和改造行为,保障房屋质量和住用功能,依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旧城除文物建筑以外的街巷、胡同、四合院等古建筑,以及近现代建筑的修缮保护、使用功能改造以及市政设施改造工程。修缮、改造工程应符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北京皇城保护规划》、《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坚持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风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的原则。

1.0.3 旧城是指二环路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旧城区域以外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古村镇及传统街区风貌建筑修缮,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1.0.4 本导则所称修缮工程分为五类:翻建、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翻建(复建、重建)工程:需全部拆除按历史风貌恢复或仅保留小部分原状而进行的复建工程。

大修工程:需拆、换部分主体结构或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中修工程:需拆、换少量主体结构构件,但保持房屋结构和规模的工程。

小修工程:及时修复房屋的非主要构、部件的日常养护工程。

综合维修工程:以院落或栋为单位,对其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

1.0.5旧城内四合院翻建工程,为确保相邻建筑安全,原则上不得增设地下室。确需增设时,应取得规划部门批准。

1.0.6 街巷、胡同、院落、房屋在修缮、整治后,应达到结构安全、能源清洁、设施基本完善、建筑节能基本符合标准要求。修缮工程竣工后,由区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风貌和工程质量联合验收。

1.0.7 街巷、胡同、院落、房屋、市政设施在修缮、整治后,各区应做好综合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

2.0.1 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修缮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旧城房屋保护和修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督促房屋所有权人落实保护修缮责任;协调居民及施工单位关系。

2.0.2 年度修缮工作计划,应首先进行确片、分类工作。

确片是根据本年度财力及修缮能力,确定当年修缮、改造的街、巷或院落。确片应本着解危与保护相结合原则,先危险房屋、具有保护价值的院落、临街景观房屋,后一般院落。

分类是由辖区房管部门会同文物部门根据院落、房屋的风貌形式、历史文化价值及现状,划分为三类:

一类院落(房屋):建筑保存较好、建筑格局保存较完整的四合院和传统建筑、近代建筑、临街景观建筑等具有一定历史文化背景、具有保护价值的院落和建筑;

二类院落(房屋):院落格局较完整,但建筑已严重破损;

三类院落(房屋):院落中大部分房屋为解放后修建的新式平房。

2.0.3 修缮施工由辖区政府组织实施、协调。

3 一类院落(房屋)修缮标准

3.1 院落的修缮

四合院一般由正房、耳房、厢房、倒座、抄手廊、院墙、影壁、垂花门和门楼等建筑组成。修缮中应恢复为原有格局(如一进、两进、三进、四进、带花园、并列式等)和历史原貌。

修缮后应达到格局完整,层次分明,干净整洁。

3.2 房屋的修缮

3.2.1 应按照原材料、原形式、原结构、原做法进行加固维修,内部装修可适当采用新材料。

3.2.2 屋顶应全部恢复传统形式,如合瓦、筒瓦和灰平台等。 屋面经整修后应达到整体平顺,无塌陷、倒喝水等缺陷,脊件完整,檐口平顺,瓦件齐全,瓦垄(灰梗)顺直。

灰平台屋面宜恢复挂檐板或瓦檐口的传统形式。

3.2.3 木结构

原有中式木构架在维修中应尽可能保护加固。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进行加固;挑顶、维修后的屋架应保持历史原状。

木材材质要达到干燥、规定强度和耐久要求,禁止使用杨木、柳木等易发生脆断的材质。

主要修缮方法有:新做或局部更换构件、支顶、附檩、串檩、檩柁加固、钢拉杆加固、钢木夹板加固、螺栓加固、铁箍加固、斜撑加固等。

修缮后应达到:屋架牢固无损坏,挠度在安全允许范围之内;檩条、椽子、望板等构件无劈裂、严重腐朽,变形不超过允许值。

原有木柱做法应尽量保存,不露明部分必须做防腐,露明部分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主要修缮方法有:抽换、墩接、挖补、补配附柱、打牮拨正等。修缮后应达到:直顺、坚固,允许有轻微变形、局部顺裂。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必须更换。

3.2.4 墙体维修应采用传统青砖,并按传统形式砌筑,原有墙体能够达到围护结构安全要求的,应予以保留。

3.2.5 门、窗应按原有形制恢复。可采用与房屋整体风貌相协调的保温窗做内窗。

3.2.6 油漆彩画的颜色应以传统色调为主。垂花门等重要部位可做彩画,但已有的旧彩画应以修补为主。

3.2.7 石活宜尽量保留,不宜剁斧见新。可通过归安、拆安、粘补等做法进行维修,达到外观整齐、坚固。砖雕、木雕、石雕等装饰性构件应保留,并按原形制进行恢复、修补。

3.3 门楼

院门修缮前,应鉴定原有门楼形制,以复原修缮为首选方案。一般有广亮大门、金柱门、蛮子门、如意门、随墙门、西洋门等。

3.4 甬路、散水

院内甬路应按原状铺墁方砖、条砖,可分别采用龟背锦、筛子底、海墁等传统排列形式。散水应按原状铺墁方砖、条砖,分别采用一顺出、褥子面、八字面、人字纹等传统排列形式。

3.5 中式楼、西洋楼、临街景观建筑

临街商业类房屋、中式楼必须保留原有做法,经修缮后应达到住用安全、基本功能齐备。在空间形态、体量、高度、色彩、材质等方面与其所处的胡同、商业街、院落的风貌特征相适合。维修工程原则上不得有新开门脸、店铺等改变原格局的做法。

木构件应进行必要的油饰彩画。

应恢复传统匾额的形式。门脸的修缮应尽量符合商业使用的要求。

其它做法和要求同3.2。

4 二类院落(房屋)修缮标准

4.1 院落的修缮

对于已改变原状,全部需要翻建的建筑,在保护外观传统形式的同时,可适当采用混合结构,适当采用新材料。但对于此类院落中不翻建的建筑,应按一类修缮标准实施。

4.2 房屋的修缮

4.2.1 屋顶应采用传统形式,如合瓦、筒瓦和平台等。 屋面经整修后应达到整体平顺,无塌陷、倒喝水等缺陷,脊件完整,檐口平顺,瓦件齐全,瓦垄(灰梗)顺直。

4.2.2 木结构

修缮参照3.2.2执行。已经全部损毁的应翻建,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替代,但形制应与原结构相同。

4.2.3 对于已改变原状,需要按传统做法恢复的墙体,外露部位应使用传统做法,青砖重砌,维修可采用传统材料替补或抹灰划缝。在不露明的墙体部位,可采用其它节能型砌体;墙体按原状分别采用干摆、丝缝、淌白、糙砌、五出五进软心等传统方法砌筑或传统形式装饰。

硬山搁檩必须用整砖墙,应采取必要的结构加固措施。山墙可按下碱、上身、尖头划分为三段;排山可采用玲子排山、披水排山等形式;山尖可选择尖山、圆山等传统形式。

后檐墙檐口应使用冰盘檐、鸡嗉檐、抽屉檐等传统做法。

石活应尽量保留,维修使用,不得剁斧见新。

提倡采用内保温做法,提高房屋保温性能。

4.2.4 对重建建筑,门、窗应采用保温门、窗,其外观形式应与传统门窗形式近似。

4.3 门楼

参照3.3执行。

4.4 甬路、散水

可参照3.4执行。甬路应采用仿古渗水砖。

5 三类院落(房屋)修缮标准

5.0.1 院落在保持传统基本格局的前提下,局部可根据使用要求进行必要的布局调整。在旧城边缘的非传统四合院地区、恢复传统风貌区,根据使用功能需要,在保持风貌协调的前提下可考虑部分采用新材料。

5.0.2 房屋的修缮

本着保证住用安全、功能齐备,量力而行,远看近似,内外有别的原则制定修缮方案。尽量与保护区其他房屋形式、色彩相协调。

屋面尽量采用双坡屋面仿传统形式,永久建筑禁止使用石棉瓦和彩钢保温屋面板。

在保证原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旧墙体无论采用何种砖、何种砌法,应尽量保留。新砌砖墙可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但要与街区风貌相协调。外墙原为红机砖的墙体,可做抹灰或涂料粉刷、贴仿古砖装饰处理。

墙体保温做法,可采用内、外保温形式。

对于需重新翻建的木结构,以保证安全为原则,结构形式可不限。修缮建筑应保持原做法。

门、窗应采用保温门、窗,原已安装的保温窗可不进行更换。

翻建房屋可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结构体系,并做成仿古建筑形式。

6 胡同风貌保护、修缮标准

6.0.1 保存胡同肌理。胡同应保持原有格局,原则上不得进行拓宽,因安全等特殊情况确需贯通或拓宽的,应严格按《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及各项规划实施。

6.0.2 临街旧门脸、围墙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应通过修复继续使用。已改变原状需要恢复的可按传统形式复建,临街院墙帽宜使用花瓦顶、真硬顶、宝盒顶、馒头顶、假硬顶、蓑衣顶、兀脊顶等传统做法。

6.0.3 整条胡同色彩应协调,遇有红砖墙和色彩不协调的外装饰墙面,可采用仿古饰面砖或粉刷涂料的方式予以处理。

6.0.4 街巷、胡同宽度大于4米时,应采用柏油、石板等路面,小于4米时,可采用方砖墁地。历史街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路面上应尽量减少井盖数量。

6.0.5 与文保区风貌不符的标牌、广告、灯箱等附属设施、设备原则上应予拆除。有必要保留的应统一规划,并按传统风格设计安装。

6.0.6 修缮中,应对胡同中遗存的古树名木和“准保护类树木”严加保护。

6.0.7 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电视天线等设施、设备应放在隐蔽部位,严禁架设在临街一侧坡屋面上。

6.0.8 临街外窗安装雨搭应统一形式和色彩。尽量与胡同风貌保持协调。

7 房屋使用功能改造标准

7.0.1 厨房、卫生间应以保证居民基本生活条件为标准进行改造。

7.0.2 水、电实行一户一表。每户供电容量按北京电力公司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7.0.3 供水、下水入户。

7.0.4 电话、有线电视入户。有条件的地区,电力、电视、电信的缆线均设地下,消灭飞线。

7.0.5 实行一户一箱(邮政信报箱)。

8 市政设施改造

8.0.1 整条胡同修缮改造前,区政府应组织市政部门确定市政改造方案。胡同内布置市政管线时,应保持该保护区的传统风貌,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胡同的尺度和走向。

市政设施改造应结合实际地上、地下条件,统一规划设计。为分期、分步、近远结合、先地下后地上施工创造条件。

8.0.2 街巷、胡同宽度达到10米及10米以上时,7种管线(雨、污、气、供水、路灯、电信、电力)一次埋设到位;

胡同宽5米~10米时,优先布置供水、污、雨、燃气管线;

胡同宽度为2~5米时,优先布置供水、污水;5米宽以下胡同,原则上不敷设燃气管线。

胡同宽度小于2米时,仅布置供水。

在条件受限制地区,雨污水可局部采用合流管。

8.0.3 在原有胡同基础上布置市政管线时,原则上应按规范要求实施,胡同宽度不够、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设计、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采用相关技术措施予以解决。

8.0.4 提倡在胡同小市政与大市政衔接区域,设置污水初级净化、处理装置。

9 供暖、节能改造标准

9.0.1 一、二类院落修缮时,在不损坏原墙体,并具有可逆性的前提下,可做墙体内保温,并采用内侧保温窗,提高房屋的节能标准。

9.0.2 三类院落改造时,墙体应采取保温措施,门窗应选用节能门窗。墙体保温做法可参考《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DBJ01-602-97)推荐的做法;条件允许时,可按《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 设计。外墙也可采用混凝土保温装饰砌块(仿古)等新型墙体材料。

三类院落可采用外保温做法,但外观必须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9.0.3 房屋吊顶之上,应增加保温措施。

9.0.4 煤改电地区,可利用峰谷电价政策,采用电采暖方式。在条件具备的院落,提倡采用清洁能源(燃气、电等)和可再生能源(地源热泵技术等)。在不具备采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条件的,鼓励采用高效燃煤炉。

9.0.5 地面应做隔潮处理。有条件的,可采取保温措施。

10 修缮材料选用原则和供应

10.0.1 在不影响房屋安全及外观的情况下,提倡使用从旧房上拆下的旧砖、瓦、石材。旧木料的选用从严掌握。

10.0.2 对于二、三类院落内部,在不影响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提倡使用新型、绿色和生态建材。原则上不选用国家或本市禁止使用或在限制使用范围的建筑材料。

10.0.3 材料供应管理要坚持保证质量、降低成本、适度集中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0.0.4 修缮、改造中需加强管理的重点建筑材料包括:墙体材料、屋面材料、建筑门窗、保温材料、装饰材料。

10.0.5 用量较大的修缮材料,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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