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未休年假应获300%工资报酬
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解答》共计26条,其中三条涉及年休假,包括:“如何计算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如何处理”等。
■ 释疑
未休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工作时间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这里的“累计”该如何理解?《解答》第18条明确,“累计”应指工作时间的相加,其中中断工作时间予以扣除。对于参加工作第1年的时间“累计”,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执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
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未休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未休年休假如何算工资报酬?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应如何处理?《解答》明确,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用人单位不支付时怎么认定?
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按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解答》明确,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宜认定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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