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稻香村南北纷争再起 北稻再诉苏稻索赔350万

时间:2016-11-17 15:28:03 来源:网络 点击:0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宁)  认为对方使用的“稻香村”商标存在恶意搭借知名度和不正当竞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将苏州稻香村的三家公司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将商标上加入“苏州”加以标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50万。

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苏稻三公司共同答辩,表示没有侵权,不同意赔偿。

北稻  判决后对方仍侵权  恶意搭借知名度

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表示,他们自1983年成立以来使用“稻香村”的商标在糕点、面包、年糕、粽子等商品,至今已有悠久的历史,其前身北京市稻香村南味食品店中就开始使用并包含了稻香村的标识,时至今日已经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而苏州稻香村晚于北京稻香村成立,且并未使用其前身苏州糕点厂及商标,却突然改成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其商标也改成带有稻香村字样的标识。

尽管北京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就已做出二审判决和再审裁定,明确指出苏稻使用的商标与北稻使用的商标会造成市场混淆,不予核准注册和使用,并指出苏稻应当划清彼此商标标识,避免双方标识之间存在混淆误认。但至北稻起诉之日,苏稻仍在持续大量使用相似商标,并且在北京地区加速扩张开店,且均以“稻香村”为店面招牌,造成越来越严重的市场混淆的后果。

北稻认为,苏稻的行为存在故意搭借在特定地域市场内建立的知名度,其将带有稻香村门店招牌和标识,并以“传统京味糕点”、“北京特产”、“京味老字号”等字样进行宣传推广,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还容易误导和侵犯消费者权益,使其购买到味道不一样的食品之后向稻香村投诉、向媒体曝光。

于是,北稻将苏稻的三个公司:稻香村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使用仅带有稻香村标识的商标、企业名称等,在其旗下的和平东桥店、王府井旗舰店、王府井体验店,以及前门旗舰店添加相同字体、字号、颜色的“苏州”二字,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因此案而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

苏稻  原告涉滥用诉讼权  侵权一说不成立

今天上午庭审时,被告方苏州稻香村三个公司表示,他们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也不侵犯北稻任何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称,首先原告以基本相同的诉讼请求和侵权事实,在北京的四家法院提起基本相同的诉讼,其依据是在四个法院不同辖区都有被告不同门店存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原告此行为涉嫌滥用诉讼权,建议并呼吁四家法院建立有关联的审判机制。

被告表示,稻香村是中华老字号已经成为无可争议的事实,从历史分析的角度,认为苏稻不侵犯北稻任何权益。自1773年创设起至今经过的200多年,苏州稻香村承接了稻香村的历史和荣耀,是合法的创始人和传承人,起糕点创设工艺也是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被认定为江苏省的驰名商标,而北稻权利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在2015年,且在发展的过程中因战乱等原因曾歇业。

从商标和历史比较看,苏州稻香村商标是乾隆皇帝御笔亲题完成,手写体稻香村的商标不是原告的专利,苏州稻香村对手写体稻香村文字商标享有在先权利,原告不享有独占垄断的使用权。对此,苏州稻香村下一步将在东城法院就稻香村三字未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提起司法确认。

苏稻表示,最高法院关于扇形稻香村的裁定,是从行政审判的角度认定商评委关于扇形稻香村是否应予注册的司法文件,截至目前我国司法制度和实践并未认定任何形式的民事侵权行为必然成立。北京稻香村以最高法院的文件认定其侵权缺乏法律依据,要求其在稻香村前加“苏州”二字也无法律依据。

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相关  南北稻香村历来纷争

2006年7月,苏州稻香村提出“稻香村”商标注册申请,北京稻香村提出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核准注册后,苏州稻香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中院、北京市高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最终维持商评委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2015年9月开始,北京稻香村再次就苏州稻香村商标侵权行为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东城法院、丰台法院以及朝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针对北京稻香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间苏州稻香村提出管辖异议被法院驳回,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

2016年3月28日,北京稻香村又将苏州稻香村的三个公司告上朝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在其企业名称和商店牌匾等处增加“苏州”两字,以便消费者容易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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