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车船税税额标准
时间:2009-07-17 00:34:36 来源:网络 点击:0
车船税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 计税单位 | 每年税额 | 备注 | |
载客汽车 | 大型客车 | 每辆 | 600元 | 包括:电车 |
中型客车 | 每辆 | 540元 | ||
小型客车 | 每辆 | 480元 | ||
微型客车 | 每辆 | 300元 | ||
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96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 |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
按自重每吨 | 96元 | ||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
按自重每吨 | 60元 | ||
摩托车 | 每辆 | 120元> | ||
船舶 |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 | 每吨 | 3元 |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 每吨 | 4元 | ||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 每吨 | 5元 | ||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 每吨 | 6元 |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信息来源:北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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