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业服务合同正式颁布“五一”施行

时间:2008-04-26 00:41:03 来源:北京日报 点击:0

经过一年半时间的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座谈、公开论证,备受关注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昨天(24日)由市工商局、 市建委联合颁布,并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推行。两份物业服务合同明确规定,物业公司不得擅自经营小区共用部位,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小区共用部位从事经营的 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也可抵减下一年物业服务费等。

物业不得擅自经营共用部位

以业主入住为界,入住前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入住后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是“物业服务合同”,两份合同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文本中规定,物业公司不得擅自经营小区共用部位,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 营、商业促销等活动,应当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公司须每半年向委托方公布收益情况并接受监 督,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归业主所有,并可用于分摊到户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抵减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或业主大会表决的其他用途。 业主可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费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物业撤出须提前三个月通知

目前物业服务活动中,常有物业公司突然不知去向或原有物业公司拒不撤出的情况。为减少有关纠纷,文本中对此类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届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从而给物业交接预留充足的准备时间。

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期限内擅自撤出的, 应当按照服务剩余期限物业服务总费用等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的,应当按照延迟撤出期间物业服务总费用等标准向业主支 付违约金。这些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此同时,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支付滞纳金。

业主装修物业不能乱收费

针对一些物业公司利用业主装修过程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现象,合同规定,物业公司与业主应订立书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除约定收取的装 饰装修服务费外,目前不少物业公司在业主装修时收取的装修垃圾清运费、施工人员管理费、门卡工本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都被禁止收取。

物业公司在业主装修时普遍收取一定金额的装修押金。合同规定,业主装修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物业服务 企业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押金全额退还。此外,对业主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物业公司可以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接受供 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记者窦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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