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7/12/20【颁发文号】京建交[2007]1325号【失效日期】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我市加强了商品房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的管理。目前,商品房预销售中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大大减少。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在预售方案中提供本预售项目《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表》(加盖企业公章)。初始登记后进行现房销售前,也应提供上述材料。
《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表》可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销售机构和人员管理”栏目中下载。
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不再组织商品房销售人员的专业考核。销售人员应在项目销售(含预售和现售)前持本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及《商品房销售员胸牌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至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领取胸牌。已注册并领取胸牌的销售人员可不再重复申请。
申请领取胸牌由销售机构统一办理,办理程序见附件。
三、各销售项目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的相关信息,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项目信息中进行公示。同时该项目的售楼处应公示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姓名、胸牌号码等基本情况。销售人员接待购房客户时应挂胸牌服务。预售或现房合同网上签约时,应当注明该房屋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胸牌号码。
四、各项目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的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中介协会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五、中介协会应当加强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行业素质。中介协会在发放销售人员胸牌时,可提供销售人员培训材料。各有关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培训材料的内容,加强本机构销售人员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并就培训情况做出记录。
六、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查实的,在网上公示其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工商部门。
(一)销售机构未通过营业执照年检、资质备案或行业专项检查的;
(二)销售人员未按规定领取胸牌、参加培训的;
(三)销售人员将胸牌转借他人,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的;
(四)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进行不符合项目实际的虚假宣传的;
(五)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有商品房交易市场相关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的。
七、《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6〕312号)同时废止。
附件:销售人员胸牌领取程序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