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颁发日期】2006/09/12【颁布单位】 京建施[2006]867号【失效日期】
各区、县建委,各省、市建设厅(建管局、建委)驻京建管处(办),各集团、总公司,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劳务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切实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现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管理
1、所有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安全生产条件下进行施工。
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还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2006年10月15日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将取消其施工资质(2006年9月1日以后新办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除外)。
2、外省、市进京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在北京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必须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并持上述证书或文件到本省、市建设厅(建管局、建委)驻京建管处(办)办理备案。
3、市和区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工作的检查、执法,重点依法监督检查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凡无上述证书或证明文件从事施工生产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查处。同时加强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凡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严肃查处。
二、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要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安全生产,服从总承包施工企业(专业承包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把安全生产真正落到实处。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名施工人员。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按照市建委关于对施工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完成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备案工作,每50人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制定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规定,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范进行指挥、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
三、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
1、每日上班前,安全员要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教育;
2、每项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3、各项目部必须对新上岗工人进行认真的岗前培训,新工人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项目经理要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教育;
5、项目部必须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并加强动态管理。
四、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
项目部要组织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认真学习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等标准,观看市建委制作的安全生产教育系列片,提高建筑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术水平,切实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基础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