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情况进行登记备案的通告
时间:2008-04-15 18:10:12 来源:网络 点击:0
【实施日期】2005/09/01【颁布单位】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失效日期】
为加强本市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出租)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52号令)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决定自即日起至11月10日,对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情况进行登记备案。普通地下室的产权人、管理单位或转租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普通地下室所在区(县)建设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当事人可登录北京建设网(http://www.bjjs.gov.cn)“网上办公”栏目在线填写提交备案申请并打印登记备案表)。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依法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