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时间:2008-04-15 18:09:27 来源:网络 点击:0

【实施日期】2004/10/14【颁布单位】 京建质[2004]585号【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结合当前工程质量管理实际情况,市建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特别是重点工程、奥运场馆工程以及住宅工程的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中要科学、客观的确定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计算定额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如建设单位要求压缩定额工期超过15%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复杂结构工程等无工期定额依据或不能适用工期定额计算工期的特殊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最终工期。严禁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二、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三、施工企业中标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涉及质量和安全的机构、人员、工期及重大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确需变更的,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重新签发,并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

四、各施工单位发现不合格试验报告,必须及时向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相关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有故意隐瞒、谎报或者拖延报告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五、施工企业必须严格落实重要部位、复杂结构施工方案审查制度。对于深基坑支护、大体积混凝土浇筑、钢结构制作与安装、大型构件、设备安装等重要工序,要做出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对于技术难度很大、结构特别复杂的施工技术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评审后确定。

六、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采用新结构、新工艺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编制施工验收标准,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市建委备案。

七、工程监理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市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监理费用不得低于本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监理收费标准,严禁降低监理费用。

八、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在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据工程建设各类验收标准、规范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要实施全过程现场旁站监督。

九、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北京市监理规程》以及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学习培训。

十、各检测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有工程有见证取样送检的力学试验数值实时上传到“建设工程检测监管系统”,所上传数据必须满足自动采集要求。

检测单位发现不合格试验报告,必须及时通报相关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十一、各区、县建委应积极开展本区、县优质工程评选工作,并制定本区、县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及标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关协会组织实施。今后市级优质工程原则上应从区、县优质工程中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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