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4/09/13【颁布单位】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京建法[2004]540号【失效日期】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为规范我市城市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122号令)、《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等规定,现就加强城市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以下称为园林绿化市场),为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提供信息、场所和咨询等服务,为政府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二、园林绿化市场作为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的组成部分,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设立办事窗口,与中心市场形成统一政策指导、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运行规则、统一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
三、下列范围内的园林绿化项目,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绿化养护、监理以及苗木等采购,达到第四条所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园林绿化市场进行招标投标。
(一) 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园林绿化项目,包括公园、集中绿地、公路、水系、铁路、公共停车场中的园林绿化项目。
(二) 公用事业项目建设中的园林绿化项目,包括机关、院校和企事业单位庭院的园林绿化项目,住宅小区(含已建、新开发小区)、酒店、公寓、写字楼等附属的园林绿化项目。
(三)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园林绿化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园林绿化项目。
四、上述范围内的园林绿化项目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
(一)园林绿化施工(含改造地形、叠石理水、种植树木花草、营造亭台、铺砌园路、喷灌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园林绿化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规划设计、绿化养护、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项目苗木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鼓励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园林绿化项目进行招标。
五、市园林局设立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密切协调,按照统一的监管方式、监管内容开展园林绿化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
六、城市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违反规定应被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将违法行为记入本市企业信息系统。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