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建设类财政投资备选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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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3/09/01【颁布单位】京财经一[2003]1593号

为进一步推动部门预算管理改革,提高部门预算的编制水平,特制定《北京市经济建设类财政投资备选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一日

附件:北京市经济建设类财政投资备选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部门预算管理改革,强化预算支出管理,提高预算编制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一处负责对经济建设类(不含基本建设财政投资项目)财政投资备选项目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备选项目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财政投资备选项目评审范围包括:

(一)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包括:

排污费;

城市水资源费;

城市维护费;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

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

商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

(二)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的项目,政府基金包括:

养路费;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

污水处理费。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财政投资备选项目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建立专家库,负责组织实施专家评审具体工作。

(二)进入专家库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熟悉市政府对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有关行业政策等情况;

在国内或北京地区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及知名度,或政府部门授予过行业带头人称号;

具有高级以上专业职称;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不在项目实施单位担任职务,与项目实施单位没有直接经济关系。

(三)项目评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客观公正性原则。参评专家要对论证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独立评审论证原则。参评专家不得从项目实施单位获取任何利益,保证客观公正做出评审结论。

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影响参评专家评审结论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项目纳入财政备选项目库的资格;已安排财政投资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收回财政资金。

保密原则。专家组成员有对项目的评审过程、相关资料、技术等信息保密的义务。

项目评审专家有违反上述原则行为的,取消评审资格,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投资备选项目评审的内容,包括:

立项依据的充分性;

目标设置的合理性;

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

预期社会经济效益;

资金筹措情况;

预算支出的合理性;

风险与不确定因素;

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财政投资备选项目评审,采取专家集中评审方式。评审程序为:审阅文字材料、现场调研、听取有关部门意见、专家提出个人意见等,最后由专家组组长汇总提出评审结论。

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开展财政投资备选项目评审工作程序: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

根据评审项目安排评审专家,组织具体实施;

(四)按照参评专家提出的项目评审所需的补充材料清单负责与项目实施单位联系并收集;

(四)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调研、讨论、分析、评审;

(五)组织专家出具评审报告;

(六)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项目专家评审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提供项目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备选项目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评审项目;

(二)向第三方中介机构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第三方中介机构在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备选项目评审任务的机构、专家支付评审费用。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的结论,确定项目是否纳入财政项目库。项目实施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但经论证项目预算明显不合理的,转交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预算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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