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申请迁移、拆除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暂保单位的有关规定
【实施日期】2002/04/23【颁布单位】京文物[2002]273号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申请迁移、拆除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暂保单位的有关规定
各区县文委、市级以上文保单位管理使用单位:
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凡申请迁移、拆除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部门,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函。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拟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迁移、拆除的原因。
2、涉及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位置、规模及设计方案。
3、区县级文物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图、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资料、审核意见等书面材料。
4、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暂保单位迁移、拆除的正式公函。
5、其它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计划部门的立项报告、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
6、文物专家对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价值的鉴定意见。
7、拟迁移、拆除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暂保单位现状实测图纸、照片。图样要求按照建筑工程绘图规范绘制,并详细标注必要的尺寸。
建筑群总图——位置图1/5000比尺;总平面、总立面、总剖面图1/200--1/500比尺。总图中应标明建筑群内的古树、碑碣及其它附属文物的相对位置。
建筑群中的主体建筑——各层平面、各立面、各断面图,均用1/50--1/100比尺;斗拱、门窗、匾额及其它体量较小的构件大样图,用1/20、1/5或1/10比尺。
照片资料包括建筑各种角度的全景和单体建筑的全景、各面外观及内部结构、构件细部,如果遇有价值较高的附属文物或建筑装饰和碑碣、题铭等的照片资料,应随设计文件上报,照片资料不小于10*10厘米。
申请拆除或迁移文物保护单位的必须是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且必须在此建设,另行选址即就无法建设的。拆除的要有善后措施,迁移的不能影响文物价值。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