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实施细则

时间:2008-04-15 18:21:04 来源:网络 点击:0

【实施日期】2001/06/06【颁布单位】京建管(2001)318号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实施细则

各区、县建委,各建筑集团总公司:

现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转告我委。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实施细则

一、为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办建(2001)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建办建(2001)25号](以下简称《就位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就位范围按建设部《就位意见》执行。

三、就位申请

(一)以下企业向市建委申请:

1.市级管理的企业;

2.根据《实施意见》二、4规定应向地方申请的中央单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企业;

3.主营或兼营水利、通信、消防施工企业;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5.根据《实施意见》五、23规定,涉及铁道、民航方面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的企业。

(二)区、县级管理的企业,向各区、县建委申请,经其初步审查后报市建委审批或审核。

(三)中央在京备案的企业,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就位后到市建委备案。

四、申请就位应提供的资料

1.各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就位申请书。企业申请主项资质或增项资质,应根据《实施意见》三、6规定办理。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的名称,详细说明已具备以上资质的条件。其条件主要是指:

○1有职称人员需说明职称类别、等级,人员数量、所学专业;

○2项目经理应说明数量、级别和从事过的主要业绩;

○3净资产应提供近三年年度财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注册资本金应附有效证明。

2.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一级、特级各四份),并按《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九条提供资料。提供资料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有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件,以市科干局或人事局颁发的或人事局授权颁发的证书为准。聘用有职称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也不得超过本企业有职称人员总数的15%;

○2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以市建委颁发的或已在市建委备案的为准;

○3分立、合并企业应按《实施意见》四、17规定办理。资料的申报采用纸面与网络两种方式同时申报。

五、就位申报的时间安排

1.2001年6月20日以前,对计算机申请和评审系统的使用进行培训。

2.申请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从6月15日开始接受企业申请,按建设部安排的批次,以收到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具体批次是:

第一批:2001年6月1日—6月25日

第二批:2001年9月10日—9月21日

第三批:2002年3月11日—3月23日

消防资质申报第一批:2002年1月1日—1月15日

第二批:2002年3月11日—3月23日

2002年3月23日以后,不再接受特级、一级企业的就位申请。

3.申请二级(含二级)以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以及各级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从2001年11月1日开始,分别向市或区(县)建委申请,以收到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分三批进行审批。具体批次是:

第一批:2001年11月1日—11月15日

第二批:2002年1月1日—1月15日

第三批:2002年4月1日—4月15日

2002年4月15日后不再接受就位企业的申请。

六、几点要求

1.凡在就位期间申请新办企业,除建设部明确规定不办理的外,各级资质管理部门应予以受理,新办企业按《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办理。

2.资质就位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从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正确掌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各级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对企业填报的资料、数据认真核对,严格把关,并建立岗位责任制,防止和避免失职、渎职行为。

3.在资质就位工作中,按市建委统一部署,各资质管理部门要制定工作质量标准,凡资料不全等,市建委将记录在册,列入考核。

4.各单位对所属企业的资质就位,应做到不重不漏,凡超过最后一批就位时间没有就位的企业,不再受理,视为自动歇业。

5.市建委将根据部署分阶段实施工作小结,对就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出统一答复,就位结束后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就位工作认真总结,书面形式上报,具体做法另行通知。

二00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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