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区沿街铺面房翻建的几项暂行规定

时间:2008-04-15 18:17:09 来源:网络 点击:0

【实施日期】1981/12/01【颁布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关于城区沿街铺面房翻建的几项暂行规定

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对沿街铺面房翻建问题的指示精神,我们制定了几项暂行规定,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内部掌握执行。

一、对近期一时改造不了的街道和地段上现有铺面房屋确属危险、不能维持正常营业时,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本着原拆原建的精神,可以进行翻建。

在有的街道(如骡马市大街南侧、东单北大街至北新桥西侧、王府井大街等)正在逐步按规划改建或后退不多即可到规划道路红线进行建设的街道,沿街铺面房必须退到规划道路红线的位置,按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对目前交通阻塞、便道拥挤的路口或地段,拟翻建的铺面房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应适当后退,由于后退减少了建筑面积允许建两层临时性简易楼房(超出的面积控制在30%左右),以适当改善交通条件。

三、在审查铺面房翻建时,对建筑的标高、立面处理、沿街建筑前脸与相邻建筑的关系,要尽量改善和协调好。

四、三百平方米以下(含三百平方米)的一层铺面房翻建,由所在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百平方米以上的或二层(含局部二层)以上的铺面房翻建由市规划管理局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在执行中发现问题,望及时反映,以便研究修改。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

附:关于城区沿街铺面房翻建问题的通知

(88)城规发字第248号

局各业务处室、各区、县规划局:

为加强城区沿街铺面房翻建的规划管理,通过对珠市口到广安门外沿街铺面房翻建问题的研究,结合一九八一年经市政府领导批准我局内部掌握执行的“关于城区沿街铺面房翻建的几项暂行规定”,对沿街铺面房的翻、扩建问题最近又请示了市政府领导同志并经批准。现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的内容,通知如下,请据此执行。

一、凡城区沿街铺面房翻建时,应视所在地点的规划和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下列办法处理。

(一)结合基本建设计划退至规划红线以内,可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二)属于危险房屋,允许按原有面积、原有高度和层数,原有位置进行翻建。

(三)位于便道狭窄、交通拥挤路段特别是路口,应结合翻建,房屋适当后退,可以翻建成二层(后退过多,景观又允许的个别房屋可翻建成三层)铺面房,并允许相应地增加建设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以不超过原面积的30%为限,凡在道路红线以内的建筑均不得修建地下室,已确定有临时红线的街道应按临时红线后退。

二、城区沿街其他性质的房屋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近期拟改建的街道和路口应从严掌握,一般不得翻、扩建。

四、所有违章建设的沿街铺面房,一律不允许翻、扩建,并应视具体情况,立即或结合街道整顿无条件拆除。

五、所有沿街建房都要注意景观。

六、所在城区沿街房屋均应按规划管理及管理权限的规定经审批发证后施工。否则均按违章建筑处理。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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