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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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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7 12: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性行为准则是指一定社会条件下评价和指导人们性行为的准则。这些准则既包括人们在长期生活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应当”与“不应当”的客观要求,也包括一定社会或阶层以诫律、格言等形式自觉概括的善恶标准和规范。符合这些性行为准则的思想和行为就是善的,而违背这些性行为准则的思想和行为就是恶的。性行为准则是性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性道德是一种特殊的规范调节方式,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维系并发挥作用的性行为原则和规范的总和。性道德作为一种观念的东西,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成存在。性行为准则主要有禁忌、婚姻、性爱、生育、审美等几个方面。

  性禁忌是随人们对自身性活动的认识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其合理成分被纳入法律,如婚姻法和刑法之中。性禁忌和性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的性自由选择权利;保护社会全体成员均等地享有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不法性行为加以惩罚;禁止会对后代乃至民族健康带来不良后果的婚姻。

  我国社会的性道德所主张的禁忌与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禁止结婚条件是一致的,即包括禁止结婚(性交)的血亲关系和禁止结婚(性交)的疾病两个方面。禁止近亲间结婚(性交),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其理由基于优生学的理论和性伦理观念。近亲结婚(性交),容易把双方生理的缺陷遗传给下一代,给民族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范围,各国法律都有直系血亲间不得结婚的规定,这是无一例外的。对于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则不尽相同,宽严不等。我国则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身体不健康的人禁止结婚,包括精神方面的疾病,以及其他不宜结婚的恶疾顽症,如活动期的麻风病、艾滋病等。重婚及刑法所不允许的行为也是禁忌的。每个社会成员都应严格遵守性禁忌和性法律,选择正确的性对象。

  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其结果形成了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对于社会来说,只有夫妻之间的性交关系才合乎规范。按照社会标准,两性之间若未经结婚就不应该发生性关系。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原则似乎理所当然地成为调节性关系的基本伦理规范,而实际上,婚姻对性行为的约束力有弱化倾向,现代的青年人逐渐不再把婚姻看得那么重,所以婚前及婚外性关系逐渐增多,这其实是不符合婚姻原则的。

  男女之间光有婚姻的形式还不够,还要有性爱的内容。性爱是性欲和爱情的结合。性爱不仅是一种本能的性欲望和两个人交往中纯生理的享受,而且也是按照和谐的规律把自然的性欲和升华的爱欲、把机体的生理规律和精神准则交织在了一起。只有性爱才能维持婚姻的持续及婚姻的美满。人们对性行为中的性爱原则愈来愈重视,最终有可能超越婚姻原则而成为判断性行为是否合乎伦理道德标准。也就是说,性爱应成为性行为的基础,没有性爱的婚姻应解体.对于旧的性爱消失或新的感情产生而想离婚和重新结婚的人,社会不能笼统地指责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是,就现阶段而言,社会对其成员间性交关系的道德评价,还不能单纯以性爱本身为依据,当然也不再是仅以婚姻本身为依据,而是二者的统一,即按照性爱建立的婚姻为依据的。

  人类性行为的基本功能之一是生育,完成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使种族得以绵延不断。所以,生育也是行为的基本准则之一,这是社会所公认的,人们对那些少数自愿不生育的夫妻或多或少有些不理解。但是,唯生育原则,早生多生,无限制地生育也不可取。生育不但是生的问题。而且还有养育的问题。生多生少要考虑自然环境和社会的承受能力,过多生育,不利于养育,会影响人类自身的素质。社会根据需要有时限制生育,有时鼓励生育。就现阶段社会而言,“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势在必行。承担培育下一代的责任也是生育原则的重要内容,只生不育的弃婴、溺婴行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虐待儿童也是如此。

  性行为美感是性行为快感的升华。性行为快感是生理体验,而性行为美感是一种高尚的心理体验。对性行为美感的追求会提高人们的性生活质量,创造健康向上的性生活。审美原则是性行为的基本准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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