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代身份证2013年将停用

时间:2011-10-28 18:48:50 来源:网络 点击:0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

第一代身份证2013年起停用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兵役法修正案草案、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精神卫生法草案、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检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为尽快结束一、二代身份证并用局面,保护公民信息安全,加强社会管理,打击违法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首次审议的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解读: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2004年居民身份证法实施以来,公安部组织开展了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到2010年末,全国已有10.4亿人领取了二代证。目前全国持有一代证,尚未换领二代证的公民人数已很少。一代证防伪性能差,容易被伪造,由此引发的非法制售、使用一代证违法犯罪问题较为突出。

■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

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

草案: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解读:杨焕宁介绍,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登记指纹信息可以通过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逐步实现,无需大规模集中采集指纹信息。同时,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也可以通过为登记指纹信息的持证人提供更加快速、便捷的服务等方式,引导、鼓励公民自愿登记指纹信息,缩短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的周期。

需要说明的是,在居民身份证中登记的指纹信息,是数字化的指纹特征点,不能被还原成指纹图像,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指纹信息安全。居民第二代身份证中使用的专用芯片在设计定型时已经预留了指纹信息储存区,增加指纹信息不必更换证件式样和芯片。

警察查验身份证拟入法

草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解读:杨焕宁介绍,我国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法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从基层执法实践看,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四种查验情形范围过窄,难以适应当前公共安全的复杂形势。

泄露个人信息可追刑责

草案: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五千元罚款。单位出现这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

五千元以下案件一审终审

草案: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

解读: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减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18.9万名法官共审执结案件837万件,到了2009年,全国19万名法官审执结案件达到了1054万件,2010年更是达到近1100万件的历史新高。

“诉讼爆炸”使得案件快审快裁、繁简分流,成为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现实问题。

法院不受理要给说法

草案: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解读: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法院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只是口头告知当事人,并不出具书面的裁定。而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但当事人由于没有裁定书,因而无法上诉,诉权受到侵害。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出规定,要求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要作出裁定,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指导思想。

调解制度得到完善

草案: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表示,“立法对人民调解协议采用了由当事人申请确认的制度设计,旨在鼓励当事人自觉履行,强调合意和自愿对于调解的核心价值和意义。”

■精神卫生法草案

“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追刑责

草案: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精神障碍诊断、复诊结论,或者限制不能确诊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就诊者以及不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因故意或者疏忽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对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人故意出具虚假的精神障碍鉴定意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消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反恐法律决定

冻结涉恐资金作出规定

草案: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恐怖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时,应当同时决定对涉及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予以冻结。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发现涉及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的,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草案: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罚款。罚款金额由原来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对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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