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简 介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管理机关。主要工作任务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中央税收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和部分地方税税收收入,维护和规范税收秩序,为促进北京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服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是主管北京市国家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为正厅级全职能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设置内设机构14个、直属机构2个、事业单位5个,下设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21个。
(一)内设机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内设14个行政处(室),级别为正处级;另设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
1、办公室
拟定局机关和本系统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报告;负责综合性会议组织、秘书事务、公文处理、文书档案、文印、信访、机要、保密、调研组织、政务信息、督查督办、外事管理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税收宣传工作;制定政务规章制度;指导办公自动化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
2、政策法规处
进行有关税收调查研究;负责税收业务的协调和法律事务;承担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会签、报备、清理及汇编工作;承担税收法规文件社会公告工作;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负责行政赔偿等工作。
3、流转税管理处
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贯彻执行流转税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有关流转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负责推广和管理增值税防伪税控;负责有关税种的日常稽核和检查等工作。
4、所得税管理处
负责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贯彻执行所得税法规和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拟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组织企业所得税的日常检查;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财务制度管理等工作。
5、征收管理处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制定有关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指导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缓缴税款、纳税评估、税收资料、纳税服务和税务代理的管理;组织征管质量考核;负责普通发票的管理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接收、保管、发送;指导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负责组织征管软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税控器具的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6、财务管理处
负责本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装备和资产的管理工作;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等工作。
7、计划统计处
编制、分配税收计划,组织并检查税款入库工作;制定税收计划和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对税收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负责税源资料的调查和测算,监控管理重点税源;进行税收宏观分析;负责税收票证的印制和管理等工作。
8、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负责进出口税收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出口退税计划指标的管理;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年终清算;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和维护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反骗税检查。
9、国际税务管理处
负责国际税收协定执行、反避税调查、涉外税务审计、情报交换、我国及外国居民跨国收益税收监管等国际税务事项管理;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并对执行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国际税务事项。
10、人事处(保卫处)
研究和执行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编制、任免、考核、调配、劳动工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后备人选的培养选拔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及出国政审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保卫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副处级,挂靠人事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11、教育处
负责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等工作。
12、监察室
负责本系统各级机关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税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系统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负责对本级管理的干部的信访举报、违法违纪案件和系统内重大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13、巡视工作办公室
负责巡视工作的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的巡视工作;承办总局巡视工作办公室、市局党组和纪检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14、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负责车辆购置税政策的贯彻实施及征收管理工作;负责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负责车辆免税申请的审核及上报工作;负责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车购税端数据的汇总、传递工作;负责车购税完税证明等各类表证单书的管理工作;负责车购税征收档案管理具体规定和工作流程的制定及管理工作;负责对车购税征收情况的分析工作;负责与公安、交通、地税等部门的信息交换等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会、青年、妇女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群工作。
(二)直属机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设2个直属机构,级别为正处级。
1、稽查局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系统的税收检查工作;负责对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和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执行工作;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税收案件举报的受理、转办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下级税收检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对本系统税务稽查工作进行考核;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负责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负责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负责稽查办案补助经费和举报奖励经费的分配和管理等工作。
2、直属税务分局
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划内(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中央单位与外商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市属单位与外商共同投资兴办的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京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外资银行和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的税收征收管理等工作。
(三)事业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设5个事业单位,级别为正处级。
1、信息中心
组织信息化系统建设,制定和执行信息化系统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管理和维护计算机网络与综合应用系统;参与组织应用软件开发、维护和税控器具的推广、应用及技术培训等工作;全面规划并实现对本系统各级机关的技术支持与维护。
2、机关服务中心
拟定后勤服务和行政事务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固定资产、办公物品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房产、车辆、食堂、保洁、保安、医疗保健管理等工作。
3、培训中心
负责本系统各类培训和会议的组织和服务等工作。
4、税收科学研究所
组织、指导、协调本系统的税收科研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调研课题和任务;跟踪经济和税收形势发展变化,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组织本系统税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推广等工作。
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组织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年检等工作;负责税务师事务所机构的审核、报批并其对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负责注册税务师的后续教育和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注册税务师协会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所属机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下设21个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是主管各自行政区划或经济区划内国家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为正处级全职能局。
10、北京市房山区国家税务局
11、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
12、北京市顺义区国家税务局
13、北京市密云县国家税务局
14、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
15、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
16、北京市大兴区国家税务局
17、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18、北京市延庆县国家税务局
19、北京市燕山地区国家税务局
21、北京市西站地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下达的工商税收计划指标,编制本地区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项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运用国家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调节和监督。
(三)主管北京市地区按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的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北京地区有关纳税单位和纳税个人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受理北京地区应由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五)负责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和经费的管理。负责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岗位专业培训及对纳税义务人的税法宣传工作。
(六)监督检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有关权限负责完成交办事项。
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和征管范围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5.出口产品退税;
6.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7.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9.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0.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1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2.车辆购置税;
13.燃油税(暂未开征);
14.中央税、共享税的滞、补、罚收入;
15.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工本费一览表
编号 |
发票名称 |
规格 |
单价 |
文件依据 |
1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电脑版 |
240*140mm |
0.70/份 |
《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函》 京发改[2004]314号 |
2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六联电脑版 |
240*140mm |
1.10/份 |
|
3 |
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 |
240*140mm |
0.35元/份 |
《国家发展改革为关于增值税电脑版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05〕1754号) |
4 |
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 |
240*140mm |
0.70元/份 |
|
5 |
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 |
40开6联 |
4.40/本 |
关于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7第095号 |
6 |
北京市工商业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
40开3联 |
3.10/本 |
|
7 |
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三联) |
40开3联 |
3.10本 |
|
8 |
发票领购簿 |
10.00/本 |
||
9 |
发票登记簿 |
5.00/本 |
||
10 |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 |
6.00/本 |
||
11 |
增值税专用发票价外费用项目清单 |
6.00/本 |
||
12 |
北京市开具零份发票 |
0.50/份 |
||
13 |
代开电脑版发票(三联) |
210*140mm |
2.00/份 |
|
14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六联) |
240*152mm |
1.10/份 |
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9第017号 |
15 |
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
40开6联 |
4.40/本 |
|
16 |
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 |
40开4联 |
3.50/本 |
关于《北京市汽车维修专用发票》等部分发票、收购凭证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3第55号 |
17 |
北京市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 |
40开3联 |
3.10/本 |
|
18 |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
40开3联 |
3.10/本 |
|
19 |
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
40开3联 |
3.10/本 |
|
20 |
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 |
40开3联 |
3.10/本 |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8第425号 |
21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五联) |
214*178mm |
0.90元/份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2215号) |
22 |
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专用发票 |
32开6联 |
18元/本 |
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0]第031号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对纳税人收费情况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6]194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
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表
名称 |
单位 |
工本费标准 (元) |
税务登记证正本芯 |
张 |
3 |
税务登记证副本芯 |
本 |
3 |
税务登记证副本皮 |
本 |
4 |
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芯 |
张 |
3 |
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芯 |
本 |
3 |
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皮 |
本 |
4 |
镜框 |
个 |
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址:http://www.bjsa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 邮编:100044 电话:010-8837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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