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

时间:2008-04-16 13:56:02 来源:网络 点击:0

【颁发日期】2006/05/30【颁布单位】 京建交[2006]455号文【失效日期】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维护良好的交易市场秩序,杜绝商品房预(销)售经营的各种违法违规和不诚信经营行为,现将我市规范商品房交易秩序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信息确认时,应当如实申报所售楼栋的拟定开盘时间和该楼栋拟售均价,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以下简称交易网)和售楼处对外公示。商品房住宅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三天内,必须开盘,并按整栋对外销售。开发企业如有自留预售房屋的,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

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未开盘、拟售均价有变动或有房屋未进行网上认购的,开发企业应在6月5日前通过交易网进行完善,今后如有修改,应随时公示。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排号、定房、内部认购或收取任何预付款性质的费用。

二、开发企业未按时开盘,无理拒绝消费者的购房要求;无证认购;不进行网上认购、虚报销售进度,向消费者公布与交易网公示楼盘状态不符的销售情况;进行虚假宣传、哄抬房价;采取连续订立撤销认购书或签订虚假合同等扰乱商品房交易秩序、违反交易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将采取以下措施:

1.开发企业、销售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即时在交易网"项目违规信息"中进行网上公示。

2.情节严重的将开发企业所售项目楼盘的所有未售房屋按每套房屋公布签约价格、签约条款,在交易网和有关媒体上公示,进行公开销售。

3.按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我市主流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4.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不按期整改或屡次违规,造成对购房者危害的,将对该企业办理施工许可、预售许可、抵押登记和竣工备案等手续、企业资质评定和升级、经营管理者新的市场准入资格加以限制或禁止。

5.对参与违规的销售机构,不予办理新项目的注册备案手续;情节严重的,停止办理注册备案手续两年。销售人员违规行为严重的,将取消其从业资格,不得参加商品房销售员考试或不予注册备案。销售人员的所在机构附有连带责任的对销售机构一并进行查处。

6.企业违规情况同时通报市发改委、国土、规划、工商、银行等部门,加强对该企业项目立项、参与招拍挂、项目规划审批、广告发布及项目开发贷款等进行严格审查,依法联动处罚。

三、六月十日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通过交易网首页"开发企业销售检查"栏目,按要求在线填报有关自查情况,网上提交发送。

市区县建委建立联动机制,近期重点对开发企业捂盘、拒售商品房、哄抬房价、无证售房、不实行网上认购等行为进行专项整顿,加大交易市场秩序的整治查处力度。

购房者可通过市建委投诉电话63983155,也可以通过交易网(www.bjfdc.gov.cn)网上举报投诉的开发企业的违规行为。

四、交易网外网实时公示我市所有合法可售商品房项目、楼盘信息;并公布每套房屋的面积、用途、户型情况和销售状态;同时公布项目签约成交均价、退订情况等信息,所有信息与政府交易管理系统联机,每日定时更新,消费者最迟第二天可通过网上查询前一天更新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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