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1/09/03【颁布单位】2001京房资中心计字第088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和各直属归集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政策,简化手续,方便贷款职工,现就个人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申请个人贷款(含组合贷款中政策性个人贷款部分)的借款人,不再出具收入证明,采取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的方式确定其计算借款金额的月收入,即月收入等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除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按8%计算,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缴存比例按10%计算)。对于其他不能由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出的月收入不作为计算借款金额的月收入基数。
汇交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和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就地安置或异地安置的居民申请个人贷款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借款人的家庭月收入(指夫妻双方月收入、离退休职工与其子女等其他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下同)在2000元(含)以下,其月均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家庭月收入的20%,且每月至少保留400元生活费;借款的家庭月收入在2000至5000元(含),其月均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家庭月收入的25%,且每月至少保留400元生活费;借款人的家庭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其月均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家庭月收入的30%,且每月至少保留400元生活费。
借款金额计算公式:
A/K-L
P≤-------×10000;
R
且当A/K≤2000时,
P/10000×R
----------≥20%;
A/K
当2000<A/K≤5000时,
P/10000×R
----------≥25%;
A/K
当A/K>5000时,
P/10000×R
----------≥30%;
A/K
P--借款金额(元);
A--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K--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8%计算,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缴存比例按10%计算);
L--借款人每月至少保留的生活费400(元);
R--个人贷款金额为壹万元时,每月等额均还月还款额(元),R可通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等额均还月还款额参考表》确定,并随个人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进行调整。
三、继续执行个人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的90%,且单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39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0年的政策。
四、凡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31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或汇交单位的离退休职工,申请的个人贷款金额可根据购房需要控制在北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平均余额的20倍(含)以上。北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平均余额现按照6250元计算,如遇调整,由市中心另行通知,同时借款人的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的90%。借款额度在上述标准以内的,其家庭月收入的标准不受本通知“二”的限制。
五、本通知自2001年9月10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个人贷款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各分中心和各直属归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须做好有关工作,加强归集管理,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加大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回收力度,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特此通知。
附:1.《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等额均还月还款额参考表》
2.《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情况表》
二00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