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日期】2006/03/16【颁布单位】 京建物[2006]221号【失效日期】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后,业委会应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在开设维修资金业务的银行开立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一个业委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维修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开立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开户行,确需变更的,须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
二、业主大会必须依照《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京建物[2006]2号)及《转发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3]949号)等规定进行决议,决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应急支取预案;
2、以业委会的名义开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账户;
3、选择一家银行(分支机构)开立维修资金账户;
4、选择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小区管理处(或业委会、会计师事务所)做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账户日常管理人;
5、确定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是业委会维修资金账户的责任人;
6、其他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三、业委会持下列文件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1、业委会维修资金开户申请表;
2、业主大会决议;
3、区县建委出具的业委会备案单;
4、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的身份证明原件。如授权他人办理,另须出具业委会主任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5、业委会公章、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的名章;
6、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四、业委会开户后,应登录到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用户注册登记,再持注册登记表、业委会备案单、业委会开户申请表到市小区办办理注册审核手续。之后,持业委会维修资金开户申请表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
五、业委会开立维修资金账户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商品房与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资金必须统一存储到业委会维修资金账户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将售房时按规定提取的维修资金统一划转到业委会账户内,并记分户明细账。
六、业委会维修资金账户须使用信汇凭证或电汇凭证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用于支付维修工程费用的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已在银行备案的施工单位或物业公司账户中。
七、业委会合并、分立或者撤消时,应凭区县建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的合并、分立或者撤消,并进行相应维修资金的划转。
因业委会发生变更引起银行账户或者银行预留印鉴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到银行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不得支取使用。
八、本通知下发前,业委会、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已自行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应重新按本办法开立业委会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特此通知
附件一:已开设维修资金业务的银行一览表
附件二:业委会维修资金开户申请表
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一: 北京市开设维修资金业务的银行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所属各分支机构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所属各网点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所属各对公网点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所属各分支机构
5、北京银行所属各网点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所属各网点
7、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所属各网点
附件二:业委会维修资金开户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