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消除本市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8-04-15 15:57:04 来源:网络 点击:0

【实施日期】2005/07/29【颁发文号】京政办发[2005]40号【失效日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消除本市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消除本市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消除本市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的意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〇五年七月)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住宅电梯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生活中重要的运载工具。本市部分居民住宅电梯,由于产品型号老旧,使用年限较长,运行中故障频繁,存在安全隐患。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现就消除本市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消除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消除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

二、老旧居民住宅电梯的产权人是消除电梯安全隐患的责任主体,负责老旧电梯更新或改造。产权人与物业管理单位(电梯管理及维护保养单位)或使用人有明确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单位(电梯管理及维护保养单位)或使用人可以作为消除电梯安全隐患的责任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老旧电梯的更新改造工作。对于房改房,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是消除电梯安全隐患的责任主体,也是出资主体。

物业管理单位(电梯管理及维护保养单位)承担电梯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要加强对老旧居民住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增加保养、巡视频次,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本市老旧居民住宅电梯的安全监察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市政府建立消除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工作部门联系协调机制,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建委、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参加,推动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并负责将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区县政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新或改造的意见。同时,将老旧居民住宅电梯纳入特种设备的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区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联系协调机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组织、指导、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开展消除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工作。要立即组织有关物业管理单位(电梯管理及维护保养单位,如无物业管理单位,则组织有关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查清每一台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现状、产权归属情况和隐患整改资金筹集情况,督促辖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居民住宅电梯产权人筹集资金并按要求更新或改造老旧电梯,确保隐患及时得到整改和消除。

市级、区级直管公房要在1年内彻底消除老旧电梯安全隐患,其他居民住宅老旧电梯的安全隐患力争在1年内基本消除。对于隐患整改过程中发生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隐患整改不力,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进行整改或者经整改仍然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市、区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产权人负责出资消除老旧居民住宅电梯的安全隐患。产权人与物业管理单位(电梯管理及维护保养单位)或使用人有明确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单位(电梯管理及维护保养单位)或使用人可以作为出资主体。职工购买的住宅楼房和私有住房电梯更新改造资金的筹集,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的通知》(京政发〔1992〕35号)规定执行。

老旧电梯安全隐患整改资金按规定从公共维修基金和售房款中解决;对于不能从公共维修基金和售房款中解决的,由原售房单位筹集资金解决;原售房单位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落实资金。按上述渠道均不能解决整改资金的,由区县政府协调相关单位筹集资金,用于老旧电梯安全隐患整改。

市级、区级直管公房老旧电梯隐患整改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按规定从公共维修基金和售房款中解决。

中央及部队在京单位住宅的老旧电梯,按系统由其主管部门自行筹集资金,按照要求消除安全隐患。

五、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新闻宣传,及时报道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进展;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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