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3/11/04【颁布单位】京国土房管物[2003]949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开发建设单位:
现将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及组建业主委员会
(一)新建居住物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下同)、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导监督下,由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未建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居住物业,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工作原则,指导监督该居住物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筹备组中,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代表参加。
(二)非住宅物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
(三)筹备组成员单位应在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基础上确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成员,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全体成员名单。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四)《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按《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和我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工作的要求,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导监督下,由原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组成筹备组,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将物业管理委员会名称变更为“业主委员会”,将《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修订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附件2),并制定业主公约(附件3)。
(五)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组建、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的,其组成人数一般为5至9人的单数。
首次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权,暂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人防、停车库等地下空间不计算投票权。
二、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单》(附件5)及以下材料:
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业主公约
3.业主大会决议(附业主及投票权数清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附件:1.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131号)(略)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略)
3.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略)
4.业主大会决议(示范文本)(略)
5.业主委员会备案单(略)
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