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日期】2000/11/21【颁布单位】北京市体育局/京体办字[2000]108号
北京市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管理,进一步满足居民健身需求,根据《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是指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居住区(含非规模居住区、居住小区,下同)中建设的用于居民开展健身锻炼的场地及设备。
第三条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投资建设居住区体育设施。
第四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是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对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应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规定配套建设体育设施。规划设计方案未达到规划指标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开工许可证。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审定的居住区、小区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体育设施。
第七条 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管理单位在一个月内到所在地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办理体育设施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 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应当向居住区内居住的产权人和合法使用人免费或优惠优先开放,并凭证(学生证、老年证)向非本居住区青少年学生和老年人优惠开放。
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可收取适当费用,其收费标准以其场地日常维护和必要的管理人员费用支出为基础。
第九条 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认真遵守《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体育场地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障体育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并不断改进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破坏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
第十一条 居民利用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进行锻炼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并有权对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