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实施日期】1998/06/09【颁布单位】京房地物字(1998)第550号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人防办、小区办:
自市房地局、市人防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管理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7〕第331号)后,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的开发使用管理工作得到加强,人防工程产权人、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关系逐步理顺。为解决收取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存在的问题,维护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平时开发使用人防工程,使用人凭区、县人防办公室出据的“使用人防工程通知”(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与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接洽,并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使用人不能出据上述函、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普通物业用户进行管理。
二、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费应以《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为依据。
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未开发使用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使用人须承担产权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
三、物业管理企业在计算物业管理服务费时:按房屋等级收费的,人防工程应比照“一般住宅”标准取费;按房屋面积取费的,人防工程面积以竣工验收时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扣减20%的人防设备、设施的专用面积为准;按户取费的,人防工程户数的确定以同楼座标准层一层的单元户数为准。
四、人防工程的维修工作,由市或区、县人防办审批并指定专业队伍负责,不另委托服务。
五、人防工程平时用于旅馆、餐厅、歌舞厅等对小区设施使用损耗程度较严重的项目,其相关内容的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用于社区服务、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仓库等对小区设施使用损耗程度较小的项目,其相关内容的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物业管理企业暂不能提供服务的项目不收费。
六、各物业管理企业应对人防工程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使用人应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发生矛盾时,双方应友好协商或请小区办、人防办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能用拒不交纳服务费或断水、断电的做法解决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