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对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处理的意见
【实施日期】1997/12/10【颁布单位】京政办发(1997)第71号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处理的意见》
目前,本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项目,已陆续上市或交付使用,需要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和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其中,一些项目用地是在1992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市政府〔1992〕第11号令)施行前,以开发建设经营性项目为目的而取得的;一些项目建在危旧房改造区或成片开发区,建设周期较长,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1992年6月1日后转让房屋连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收取土地收益。
为维护本市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鼓励开发建设普通商品房,规范对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办理房地产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证件的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下列项目,经市房地局核准,其用地继续按划拨用地管理,大市政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按有关规定交纳:
自行开发建设的拆迁安置住宅项目;联建、合建项目中原用地方分成的自用住宅项目;危旧房改造区内回迁住宅项目,以及原经营性用地还建后不改变使用性质且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回迁安置房项目;实行政府限价的安居住宅项目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竣工并转让(包括已签订联建协议或房屋销售合同),但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普通住宅项目。
二、1992年6月1日后,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商业、金融、综合、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及高档房地产项目(包括城区高档平房开发项目),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其用地不再按划拨用地管理。
三、1997年1月1日前,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井已竣工的普通商品住宅项目,需在1998年6月30日前,办理有关手续,按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的5%核算楼面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按有关规定交纳。
四、凡1997年1月1日后,利用国有划拨土地新开工及在施的经营性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五、今后,凡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上市销(预)售以前,必须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市房地局颁发的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市、区、县房地产交易机构不得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登记发证手续。
六、本意见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地局会同市各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