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处理违法用地问题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8-04-15 15:17:02 来源:网络 点击:0

【实施日期】1997/04/28【颁布单位】京政发[1997]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等部门关于处理违法用地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土地执法结果提出的建议,市房地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关于处理违法用地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处理违法用地问题的意见市人民政府:

1996年9月召开的全市土地执法检查动员会议,要求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来的土地执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清查1993年至1995年各类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问题。据土地变更调查统计和土地执法检查初步汇总;在此期间,全市非农业建设各类违法占用耕地约十多万亩。违法行为主要是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审批、以耕(地)报非(耕地)和未批就占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评议意见》中提出的处理建议,我们会向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政府农林办等有关部门研究,对违法用地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考虑到前几年经济发展的客观环境和多种因素,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区别情况,依法认真处理,补办有关手续。

(二)1996年9月17日全市土地执法检查动员会议前的违法用地问题,据其该项目对城市总体规划影响的程度以及审批者和使用者自查自纠的情况,视其违法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隐瞒不报的,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理。

(三)1996年9月17日全市土地执法动员会议后发生的违法占地问题,依法从重处理。

二、职责分工及工作程序

(一)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权限处理违法用地问题。建议由市房地局牵头,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市计委、市建委、市规划委、市政府农林办、市农业局。市地税局等部门领导参加联合办公,负责政策研究、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全市土地违法问题的处理工作。职责分工是:市计委负责立项方面的问题;市规划局负责规划方面的问题;市建委负责开发方面的问题;市农业局、市房地局依据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性质负责土地方面的问题;市地税局负责税费方面的问题;市监察局负责对违法人员的处理问题。

各区、县政府应明确相应的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用地问题。

(二)工作程序是:各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用地(包括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和非农业建设用地等),逐项查明情况,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这次处理违法用地问题意见的具体要求,十月底之前提出处理意见,根市房地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区、县具体处理,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三、具体处理意见

(一)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违法占用耕地的,由各区、县和市农业局、市房地局依法处理,补办手续,核减耕地面积,如实做好地类变更登记。

(二)非农业建设项目违法用地的处理:

1.凡是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必须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地貌;情节严重的并处以罚款。

2.对一般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视其情节轻重,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用于城市配套设施等公益或公共事业的用地,补办用地等手续;

(2)用于别墅、公寓、写字楼、娱乐、旅游、商品住宅、工业、商业等房地产项目的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并依法处以罚款后,补办有关手续。

3.擅自在耕地上取土烧砖、挖沙采石、采矿、倾倒垃圾等获取收益的,依法限期恢复地貌,并处以罚款。

4.征而未用的耕地和有收益的土地,不准荒芜。征而未用闲置一年以上的,依法征收荒芜费;无正当理由,闲置两年以上的撤销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三)凡是违法占用耕地的,经依法处理和补办手续之后,核减耕地面积和农业税。

(四)对各类违法批地、用地的主要责任人,应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直接责任人,由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各区、县有关部门,应做好违法用地案件的调查和文书归档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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