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项目招投标操作规程
【实施日期】2003/09/30【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拆迁项目招投标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招投标活动,促进拆迁市场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拆迁项目招投标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拆迁项目招投标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本市拆迁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30 6号 ,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一)、(二)、(三)类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招投标方式确 定受托拆迁单位和评估单位时,适用本规程。
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托拆迁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可以参照本规程执行。
2.拆迁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拆迁项目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本规程所称业主,是指取得项目主体资格,需要对用地范围内房屋进行拆迁并对被拆迁人 进行补偿、安置的建设单位。
4.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拆迁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 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迁项目招标 、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拆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市、区县国土房管局的监督。
二、招标
5.拆迁项目招标人,是指依照《通知》和本规程规定对其拆迁项目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 。
6.招标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 者招标邀请书5日前,到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招标备案。
7.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受托代理拆迁项目招投标的机构名单由市国土房管局公布。
8.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鼓励公开招标。
9.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bjgtfgj.gov.cn)和《北京晚报》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拆迁单位和评估单位发出投 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主要情况及获取招标文 件的办法等事项。
10.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邀请书、招标须知、合同条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及相 关文件的格式和说明、相关图纸及附件等内容。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准确、详尽,应清楚表述项目性质和基本情况、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 的要求、评标定标的原则和办法、委托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
11.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 招标文件中载明。
12.招标人可以根据拆迁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 条件和方法应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三、投标
13.参加投标的拆迁单位和评估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屋拆迁和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并且符合招标人的有关要求。
14.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 织招标。
1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送交招标人 。
四、开标和评标
16.开标、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并接受市、区县国土房管局和有关部门的现场监督。
17.市国土房管局为本市房屋拆迁项目招投标活动提供开标场所。
按照《通知》规定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托拆迁单位和评估单位的项目,属于下列情 形的,除特殊情况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外,开标场所应安排在市国土房管局:
(1)按照《通知》规定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2)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
18.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开标、评标会议。
19.开标、评标会议的内容及程序:
(1)开标:公布评标原则和办法,启封投标文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效力,宣读投标人和投 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2)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 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评标完成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项目中标人。招标人 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0.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 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拆迁、评估委托书面协议;拆迁、评估委托协议应当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五、其他
21.招标人完成拆迁项目招投标活动后,应就招投标活动主要内容制作招投标情况报告。
属于《通知》规定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托拆迁单位和评估单位的拆迁项目, 区、县 国土房管局应将建设单位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作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22.拆迁项目招标投标中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和本市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