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中有关搬出安置问题的意见

时间:2008-04-15 14:53:34 来源:网络 点击:0

【实施日期】2003/04/28【颁布单位】京国土房管市二[2003]338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中有关搬出安置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市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标准租私房问题,进一步推进标准租私房搬出安置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3]10号),我局制定了《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中有关搬出安置问题的意见》。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区、部门及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中有关搬出安置问题的意见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7号)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3]1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的顺利实施,本着区分不同情况分类细化搬出安置方案的总体思路,现就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含符合37号文件第三条第(四)项第2款规定的共居人)搬出安置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有关区政府要结合拆迁和文保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积极组织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妥善安置标准租私房承租人。

(一)凡已确定2003年内启动的危改项目、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拆迁标准租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2]319号)的规定及相应的政策负责拆迁安置该范围内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

(二)凡(一)中所列项目已经立项,但2003年内不能启动的项目,各区政府要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按拆迁或危改政策先行对该拆迁范围内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或由区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先行补偿安置,再与项目建设单位结算费用。也可提供周转住房或逐月发放补贴先行搬出,待原住标准租私房所在地区危改拆迁时一并解决。

(三)凡已确定2003年内启动的危改项目应按照本危改片总户数的3%-5%的比例解决区政府负责解决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的住房安置问题。具体方案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凡已确定为文保区范围内的标准租私房,区政府应按照文保区居民异地补偿安置政策先行落实承租人的住房安置问题。

(五)本意见第一条(二)的项目中,属于市属单位承租标准租私房的职工,由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府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进行拆迁评估,并计算货币拆迁补偿款(含奖励费、搬家补助费)。货币拆迁补偿款额高于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计算发放补贴额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单位补足差额。

(六)朝阳、海淀、丰台、通州四区内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由各区政府比照本意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并负责落实承租人搬出安置工作。

二、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城区内前述范围之外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负责做好搬出安置工作。承租人原则上按房改危改的政策承担购房费用,承租人所在单位按以下规定落实补贴。

(一)承租人购买政府提供的房源,个人和单位分别按以下公式计付房款、发放补贴:

个人实付房价款=(房改成本价-房改成本价×708×0.9%×夫妇工龄和)×原住房建筑面积+房改成本价×(15平方米×同一户籍人口数-原住房建筑面积)+ 安置房单价×(安置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同一户籍人口数)

单位补贴款=安置房单价×安置房建筑面积-个人实付房价款

(二)鼓励承租人自购房源搬出,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发放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

补贴额=4000元×原住房建筑面积+(4000元-房改成本价)×(15平方米×同一户籍人口数-原住房建筑面积)

(三)承租人同一户籍人口数不足2人的,按2人计算;超过4人(含)的,按4人计算。按人均15平方米计算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低于原住房建筑面积的,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按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倍计算。户籍人口数按2001年11月4日,同一户籍的实际共同居住两年以上者计算。购买政府提供房源的,房改成本价按安置房所在地区现行价格计算,自购房源搬出的,房改成本价按原住房所在地区现行价格计算。自购房源搬出,补贴额低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补贴;补贴额高于实际购房款额的,按实际购房款额补贴。

(四)承租人所在单位可一次性发放补贴,也可逐月发放补贴用于还贷款。承租人所在单位确有困难,无力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可按照《关于标准租私房提租后困难单位职工申请租金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364号)第一条的规定向标准租私房所在地区国土房管部门申请执行廉租住房补贴还贷购房政策,经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批准,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照补贴还贷购房政策解决。

(五)单位的房改售房款必须首先用于向本单位租住标准租私房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在搬出安置问题未落实前不得安排其他任何支出。

三、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多种方式和方法,加大搬出安置工作的力度,妥善安置标准租私房承租人。

(一)各系统(按国有控股集团或区为单位确认)、各单位凡有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和未分配住房的,必须首先用于解决本系统内租住标准租私房职工的安置问题。

(二)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包括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要把租住标准租私房职工,先行列入住房货币化分配范围,职工按政策领取住房补贴,购买专项安置住房或自行购买其他住房。

(三)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通州八区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提供所在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已解决标准租私房问题的意见,否则不予办理。

(四)今年年底放开租金后,标准租私房承租人与产权人协商同意,可继续租住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增加的租金发放租金补贴,租金按标准租私房所在区域同类房屋届时租赁指导价确定。

(五)鼓励产权人将现标准租私房出售给承租人,并享受该承租人相应的优惠政策购买专项安置住房,所购安置住房产权按商品房管理。

(六)允许承租人单位在本单位内部调剂住房安置承租人,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七)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可自行租房。自行租房的,经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批准享受廉租住房配租政策。其中的低保户、优抚户、残疾人家庭及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家庭应纳入廉租住房配租渠道优先解决。

(八)承租人单位有条件的,可自行确定搬出安置办法。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优先为标准租承租人购房提供委托贷款。

标准租承租人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手续,可以参照《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暂行规定》([2000]京房资中心计字第095号)享受房改危改区居民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免担保费用。今后遇利率调整时,就低不就高。

(二)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建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向拆迁居民销售的通知》(京建开[2003]130号)的规定,经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确认后,优先出售给购房的承租人。

(三)承租人无单位的,由所在区政府按上述办法负责解决。

(四)安置住房的物业管理费按安置住房所在居住小区的届时标准交纳。供暖费按现行政策执行。

(五)产权人收回房屋后,应按照37号文件的规定负责拆除违章建筑。文保区内的标准租私房产权人收回房屋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修缮责任。

产权人收回房屋后另行出租的,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属危险房屋的,经修缮排除危险隐患后,方可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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