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5/06/07【颁布单位】 京建施[2005]567号【失效日期】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建设(开发)单位,各施工企业:
为加强我市各类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管理,确保建筑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 J376-2004),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拆除工程是指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拆除工程。
二、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严禁建设(开发)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上述要求的施工企业。
严禁施工企业将拆除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三、建设(开发)单位在拆除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被拆除建筑的有关图纸和资料,以及拆除工程所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 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
四、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开发)单位提供的图纸和资料及现场周边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专项施工方案。
五、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拟拆除工程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安全保证措施;
3、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施工扬尘和噪声治理)等专项施工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六、建筑拆除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依法负责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责任。拆除工程项目部应当按规定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七、施工企业在进行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时,应严格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
八、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围挡,并在施工危险部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当拆除工程与交通道路的距离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人监管。
九、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在拆除工程施工中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执行。施工遇4级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拆除作业。
十、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拆除工程监督管理,对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的单位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