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8月5日),法国达能集团致信新浪财经就杭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达能方面关于娃哈哈商标要求发表声明,声明第一段就说: 达能方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是由于该裁决存在故意和恶意颠倒是非、曲解以及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情形,属于完全无视事实和法律的裁决。因此,根据中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中国的司法实践,对于这样一个“枉法裁决”的司法审查,杭州中院理应行全面的审查,包括仲裁程序合法性的程序性审查,以及杭州仲裁委员会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与合法性的实体性审查。 事情的缘起于8月4日,娃哈哈收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杭州中院驳回了达能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2月就“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所作出的裁决的申请。这是事关“达娃之争”最终谁赢谁输的关键一战,达能没能最终得到“娃哈哈”商标的所有权。 令人遗憾的是,杭州中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仅进行了程序性审查,丝毫没有涉及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与合法性的实体性审查,并据此作出了裁定。就这一法院裁定,达能方将向更高级别的中国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至此,达能与娃哈哈集团及娃宗庆后董事长之间的“娃哈哈”商标的争夺战之达能方的战术战法已经全部曝光了: 即达能自上1990年代进入中国饮料市场以来,利用资本力量控股了娃哈哈、正广和、乐百氏3家民族企业,并参股了蒙牛、光明乳业、汇源等多家公司。在那股中外合资的大潮中,中国企业需要的是借助外力自我发展,但达能最后给出的合作答案却是输入新血移花接木,在宗庆后最后醒悟之前,达能已经通过资本的力量,用先“收购”再“弱化”后“搞黄”的手段一家一家消化中资民族品牌,所以我们看到被达能收购的中国企业,乐百氏、正广和、益力、汇源等一个一个在饮料市场份额中缩小至甚消失,随之是达能集团自有品牌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大行其道,宗庆后先生在解释自己为什么最终走上与达能争夺“娃哈哈”品牌诉讼之路时说过: “由于本人的无知与失职,给娃哈哈的品牌发展带来了麻烦与障碍,现在再不亡羊补牢进行补救,将会有罪于企业和国家!” 与宗庆后悔过之后的反击相对应的是达能中国区主席秦鹏曾说过的一句话:“达能的发展历史,是通过并购,通过合作伙伴发展起来的。” 上海光明乳业董事长王佳芬说:“达能从进入光明的第一天起,就希望最后拥有光明。”她更讽刺达能中国区总裁秦鹏是一条“黏虫”,以此来表达她对达能孜孜不倦渴望着获得光明控股权的厌恶。而意欲从收购娃哈哈39家子公司进而达到强行获得娃哈哈集团旗下所有公司51%股份的企图,更让这个中国饮料业巨头身后的中国的民族饮料业整体感受到生死存亡的威胁。 2007年12月杭州中院仲裁庭做出裁决,确认1996年娃哈哈集团与达能签订的一份《商标转让协议》已于1999年12月终止。换句话说,“娃哈哈“商标终归娃哈哈集团所有。之后达能马上做出反应,以达能食品公司的名义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裁决,达能的申请理由是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超越仲裁范围的情形”,即程序不当。 2008年8月4日,娃哈哈集团收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杭州中院驳回了达能食品公司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2月就“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所做出的裁决的申请。 于是就出现了8月5日达能集团发给新浪财经的那份“声明”,声明第二段说: 令人遗憾的是,杭州中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仅进行了程序性审查,丝毫没有涉及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与合法性的实体性审查,并据此做出了裁定。就这一法院裁定,达能方将向更高级别的中国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也就是说,达能集团在2007年认定杭州仲裁委员会程序不当之后,在2008年再次认定杭州中院司法审理程序不当,用句最简单的俗话说就是:谁认定“娃哈哈”商标归属娃哈哈集团,我就认定它存在程序问题。 至此,达能集团为了达到夺取“娃哈哈”商标的阴谋,已经祭出无赖的手法。 我看过新浪网关于达能与娃哈哈及宗庆后之是的纠纷的50多万人参加的一项调查,宗庆后的支持率达到85.26%,而达能只有7.54%,而支持达能退出与娃哈哈的合资公司的占73.13%,而支持宗庆后退出的只有6.36%。 饮料行业是大众消费产业,达能集团失去了法律程序的支持,尚可以质疑其所经历的任何一个级别法院的法律裁决都存在“程序不当”(达能方将向更高级别的中国司法机关和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会仲裁委员提出申诉),但却无法质疑自己在中国最广大的消费者层面已完全丧失民心。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马林表示,杭州中院的裁决将影响达娃之间的瑞典商标仲裁案,根据通常习惯,瑞典仲裁庭将适用中国法律,这意味着,达能想在瑞典翻盘的可能性不大。 而如果“更高级别的中国司法机关”如果再次裁定达能败诉,达能集团是不是也要声明其“程序不当”呢?而事实上,按照中国法律,杭州中院是终审判决。因此,达能的所谓申述只能是让外人看笑话,只是达能一种绝望后的叫嚣而已,再一次暴露了达能一贯的挑衅中国司法的丑恶嘴脸!
几年前,达能集团曾经以保卫法国民族品牌的名义换来法国上至总统下至普通消费者支持,而在当年的百事可乐收购达能的并购战中胜出的达能集团,却在中国重蹈当年美国百事可乐公司品牌侵略的覆辙。我看到全国政协外事委员贾庆国曾这样评价达能现象: “以前我总觉得美国人在走向世界的时候,充满了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间的矛盾。现在看来,法国人的理想主义更浪漫,而法国人的现实主义也更冷酷。” 达能集团的劲头儿说好听一点儿是自说自话、傲慢无礼,我是跨国企业,谁反对我谁就是反对国际惯例,谁不支持我,谁就是“程序不当”;说难听点儿这就是无耻了。 2008年8月1日经过长达14年酝酿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始正式实施,法国达能集团在最终失去“娃哈哈”商标拥有权之后,也许会如再次陷入同行企业对其的垄断指控中,我觉得一个已如此失去民心和司法支持的企业哪怕是只从其商业目的出发现在最现实和最有效的做法是通过什么途径挽回声誉,避免更多树敌,而不是横着跨国公司的臭架子一味无耻下去。 就杭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达能方面关于娃哈哈商标要求发表声明: 关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中院”)受理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2月6日就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之间《商标转让协议》争议作出的 (2007)杭仲裁字第154号《裁决书》一案“本案”),达能方已收到杭州中院作出的维持仲裁裁决的裁定书。 达能方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是由于该裁决存在故意和恶意颠倒是非、曲解以及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情形,属于完全无视事实和法律的裁决。因此,根据中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中国的司法实践,对于这样一个“枉法裁决”的司法审查,杭州中院理应行全面的审查,包括仲裁程序合法性的程序性审查,以及杭州仲裁委员会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与合法性的实体性审查。 令人遗憾的是,杭州中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仅进行了程序性审查,丝毫没有涉及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与合法性的实体性审查,并据此作出了裁定。就这一法院裁定,达能方将向更高级别的中国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1. 无论如何,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在“合资协议”项下的商标出资合同义务至今仍未履行。因此,我们期待斯德哥尔摩仲裁庭就该违反“合资协议”的行为作出裁定。 众所周知,国家商标局已经在法律文件中明确陈述,他们在十年前对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1996年、1997年两份报告“未予同意”的口头答复,“不同于对转让申请的审查决定”,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当年所依据的“规定”早已于2001年公告废止,而“原告从未来我局办理过有关商标转让手续”。因此,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法律或实际操作上的障碍,阻止杭州娃哈哈集团向申请人转让相关娃哈哈商标,而这一转让是合资协议中规定的娃哈哈集团的义务。 2. 另外,根据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合资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独家签署的《商标许可合同》,合资公司拥有就全部相关“娃哈哈”商标的独占和不可撤消的使用权和再许可权;未经合资公司董事会的同意,任何其他公司、包括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均无权使用相关的“娃哈哈”商标。娃哈哈集团公司已经、且仍在擅自将有关商标许可给大量非合资公司使用,这是严重的违约和侵权行为。目前,大量非合资公司在生产、销售“娃哈哈”商标的产品,这是明显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中国国有股东和达能集团的经济利益。达能集团将对此依法追究,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