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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31 03: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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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妻子 他说他们活不到明天
公诉人在庭上称,被告人林清旗的供述共有9份之多,表述意思大概一致,想对此案翻供。但林清旗只是简单地说了一句:“那时(指肇事时)我太过紧张,神经错乱,有些供述并不属实。”
然而,林清旗的妻子郭某说:2月25日那天,林清旗告诉她这顿饭可能是“散伙饭”,他们可能活不到明天了。而在黑色帕萨特冲向人群时,她还拼命劝过林清旗,且勇力去拉方向盘,结果却没能拉住。
有人在我家投了毒 判多少年我都很冤
公诉机出示了大量证据,包括所有受伤群众所出具的证词及他们的伤情鉴定报告,肇事轿车上的血迹鉴定报告等等。在林清旗本人的血检和尿检报告中,结论是并不含酒精,也不含安定及诸如吗啡、咖啡等具有刺激性的药物或其他物质。
受审过程中,林清旗始终声称自己对肇事的经过并不清楚,甚至“根本就不知道”,是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才知道的”。
对于以上能相互印证的证据,被告的辩护律师称没有异意,林清旗本人却针对血检结论,在庭上出人意料的提出了一点:“不对,应该检出来血液里有毒品才对。”“你吸过毒吗?”连法官对此都感到非常意外。
林清旗进一步解释说:“不是,是麻黄素。”
“那你怎么会服用过麻黄素?”
“是有人在我家里投毒,想害我……”林清旗说。由于没有任何证据,法官及时制止了被告人的这番说法。
在对自己的罪行基本予以承认的同时,被告人林清旗却坚持称自己“冤枉”。
“这只是交通肇事而已,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什么危险方法啊?我是一名驾驶员,所从事的工作本身就是具有危险性的,我有驾驶执照,是合法的。另外,我没有专门的作案工具……”
在审理的最后阶段,审判长示意林清旗可以做一翻最后陈述。他从身上摸出几页写好的材料,开始宣读:“我对受害人表示默哀……判我多少年我都认,但判多少年我都是冤枉的。因为我也是受害人,我是中了别人设下的陷阱和圈套,有人在我家里投了毒,我不小心中了毒……”
对于被告人重复提及却没有证据加以支撑的这个“投毒论”,审判长予以打断,并表示:被告人可以庭后将这份书面材料提交,法庭在合议时将认真考虑。首席记者 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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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1号 于 2006-07-30 08:20:14.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林清旗患精神病 受害者提出质疑
“被告人丧心病狂,制造惊天血案,罪无可恕!” 在审理的辩论阶段,公诉人言辞激烈而又痛心疾首。被告人林清旗的辩护律师则提出:由于林清旗系精神疾病患者,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理条件。
然而,对于这个由云南和北京两家权威部门所作出的精神病的鉴定结论,所有受害者都提出强烈质疑。而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这个结论得到确认,被告人将获得只承担部分责任甚至是不承担责任的“从轻发落”。经过审理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此作出裁判。
两次鉴定 林清旗患精神分裂症
在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简单明了的《公诉书》中,载明相关部门曾对被告人林清旗做过两次精神鉴定。其中,第一次是由被告方申请、由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做出的,结论是林清旗患有急性应急性精神病。由于对此结论存在争议,之后,公诉机关又转而委托北京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这次的结论与第一次基本一致:林清旗临床上表现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受精神疾病影响,自我控制能力不完全。
这两份鉴定虽然系公诉机关主动向法院提交,但无疑是被告方最为看重的证据。为进一步加以印证,被告辩护人杨洁律师举证称:林清旗一家原本就存在精神疾病的家族病史,其爷爷一辈有人患过精神病,其三弟林某也因遗传而患有精神病。
受害家属 我们认为鉴定有问题
“撞死这么多人,会冤枉他?”庭审结束后,案中多名受害者和其他前来旁听的群众都对这此感到“不可思议”和“荒唐”。22岁大三女学生黄珊的父亲周良塾说:她女儿在“2·25”肇事中被撞断了多处头骨、盆骨和腿骨,直到开庭前一天才出院,回到老家通海去休养。女儿的治疗费用在刚受伤的前十天内,就花费了近10万元,都是昆明市政协垫付的。这次特大车祸虽然并未在经济上给他家造成多大的负担,但在精神彻底催垮了正值花季的女儿,和他们原本幸福的家庭。
“对那两份权威部门的鉴定结论,我们认为是有问题的。但是,我们情愿相信这些部门都是客观公正的。问题在于,林清旗是一个驾龄很长的老驾驶员,而且,一直都是给领导开车,我们从常理上来稍微分析一下就完全可以发出疑问:他可能是一个精神病患者吗?另外,即便他家里真有精神病的家族病史,我想也不可能所有后代都遗传吧?”周良塾说:“即便再退一步来看,林清旗确实患上了精神病,但究竟是什么时候患上的呢?是不是出了这么大的事情之后,太害怕了,从而吓出来的呢?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他肇事时就是一个完全正常的人,也就理所当然地应该受到最严厉的惩罚!”
惊天血案 撞人时是车速66公里
“被告人林清旗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多次使用了诸如“惊天血案”、“丧心病狂”及“罪无可恕”等词。
公诉人说: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据案发现场的车痕鉴定可知,在撞到第一个被害人之后,被告人林清旗丝毫没有减速,仍以66公里的时速在人群中的奔驰,他是故意在追求将人至于死地的结果。出于这样的主观动机,才一手造成了这起惊天血案。按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
“我们在被告人身上看到的,只有冷漠、扭曲和罪恶。对于本案4死22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应该能预见,却仍然决意而行。对于这种丧心病狂的犯罪,我们应该与之决战到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实在是罪无可恕!
“两份鉴定报告都证明被告人确实患有精神疾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辩护人杨洁律师提出了相反的意见。她认为,本案确实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坏的影响,也得到了各大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但是,不能因为这种关注就从重判处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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