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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房新规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1-2-2 20:29| 发布者: 李京| 查看: 277| 评论: 0

摘要: 2月2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市委网信办、北京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禁止长收短付,严控租金贷拨付对象,承租人申请的

2月2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市委网信办、北京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禁止“长收短付”,严控“租金贷”拨付对象,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不得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只能拨付给个人。新规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亮点1:“租金贷”只能拨付给个人

以分期月付租金更便宜的噱头,鼓励租客申请“租金贷”,从而一次性从银行或小贷机构获取12个月的租金,再按月或季度向房东支付租金,一进一出之间,一个无形的资金池就形成了。池内的资金本应只用于支付租金,可也有长租公寓运营商玩起期限错配,比如将资金用于向房东收房,持续扩大市场规模,可一旦经营受阻,“8个瓶盖盖10个瓶”,就会出现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

缺乏监管的“租金贷”和资金池,是长租公寓频繁“爆雷”的深层次原因,也是新规的**内容。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周期必须匹配;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且应当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严控“租金贷”拨付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租客申请了住房租赁贷款后,放贷机构可以把贷款发放给租客,也可以签订协议后直接发放给房东,但不能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或利益相关方。”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已经预收的超过3个月的租金部分和存量“租金贷”,租赁企业要建立专户逐步化解;已经预收的押金,也要一并纳入专用账户托管,押金托管的具体方式和流程后续还会出台配套细则。

亮点2:不得强制收取装修费用

“租赁到期了,当初交的押金却不给退。”“不降价就解约,装修家具费要5万。”租赁纠纷的发生,影响着承租人的安居。针对承租人和房东的槽点,新规也开出了“药方”。

通知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使用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用示范文本避免因霸王条款、约定不明引发后续纠纷,并在签订承租或出租房屋合同3日内将合同信息在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未如实备案的企业将限制其通过互联网发布房源信息。

其次,住房租赁企业出资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的,应当取得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住房租赁企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方责任,不得强制收取装修费用。

在押金退还上,通知也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应于合同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退还押金,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给承租人。

亮点3:情节严重将进行风险警示

“长租公寓要规范发展,但需要重申的是,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主基调依然没有变。”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北京将继续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持有房屋并依法出租,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当然,对于绝不改正者,各部门也将加强联合监管。通知规定,住房租赁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较多的,由市住建部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提示谨慎选择;情节严重的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警示重大风险;根据住建部门的意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责令有关主体停止发布相关广告。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依法对其相关业务采取整顿措施。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全文: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按照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住房租赁企业分散承租他人住房,再出租给承租人居住,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活动。

二、住房租赁企业在本市开展业务前,应向注册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和从业人员名单。未报送开业信息的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发布房源信息。

三、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使用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四、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

五、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应当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

住房租赁企业应于合同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退还押金,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给承租人。

六、住房租赁企业应于签订承租或出租房屋合同后3日内,将合同信息(包括房屋坐落、面积、间数、价格和租赁双方等)录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未如实备案合同的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信息。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八、住房租赁企业出资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的,应当取得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住房租赁企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方责任,不得强制收取装修费用。

九、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定期公布住房租赁企业被投诉情况,调解住房租赁企业和当事人纠纷。

十、本市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持有房屋并依法出租。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十一、住房租赁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较多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提示谨慎选择;情节严重的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警示重大风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责令有关主体停止发布相关广告。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依法对其相关业务采取整顿措施。

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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