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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人民法院

2013-8-22 14:40| 发布者: 李京| 查看: 2050| 评论: 0

摘要: 昌平区人民法院前身昌平县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于1949年4月16日,归察哈尔省南口专署管辖,7月16日划归河北省通县专署管辖。1956年1月,昌平县人民法院改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归北京市管辖。1958年10月,公、检、法三机关合署办公。1961年8月后三机关始分开。1960年1月7日,

昌平区人民法院前身昌平县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于1949年4月16日,归察哈尔省南口专署管辖,7月16日划归河北省通县专署管辖。1956年1月,昌平县人民法院改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归北京市管辖。1958年10月,公、检、法三机关合署办公。1961年8月后三机关始分开。1960年1月7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改为昌平县人民法院。1968年2月,县人民法院实行军管,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昌平县人民法院军事管制小组”。11月,检察院和法院合并,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昌平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军事管制小组”。1973年8月,撤销军管,昌平县人民法院恢复。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昌平县改为昌平区,昌平县人民法院改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目前,昌平区法院辖区面积1352平方公里,下辖2个街道办事处、15个镇,辖区常住人口78.2万人。在北京市高级法院党组和昌平区委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区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昌平区人民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努力增强司法能力,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法院改革、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加强法院的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出的“立案一站式服务”、“涉农案件多元化处理机制”、“判后答疑”等工作举措深受群众欢迎。1985年被评为全国先进法院,2003年度、2005年度、2007年度连续三届荣获“北京市先进法院”的殊荣。2007年度被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在工作中,昌平法院涌现出了“北京市十佳人民法官”沈长英、梁永胜等先进个人和“北京市十佳人民法庭”小汤山法庭等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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