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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2008-4-16 16:58| 发布者: 李京| 查看: 165| 评论: 0

摘要: 【实施日期】2007/12/01【颁发文号】京建开[2007]1152号【失效日期】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变更和延续工作,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

【实施日期】2007/12/01【颁发文号】京建开[2007]1152号【失效日期】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变更和延续工作,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四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资质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不再进行年检。原年检有效期与资质证书有效期不一致的,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市和区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

(二)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市和区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或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续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2007〕371号)执行。

二、办理要求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注册资金、企业类型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按原资质审批渠道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资质核定、变更和延续手续时,须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复印件、扫描件的,区县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应查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资质核定、变更和延续手续,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

(六)区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资质核定、变更和延续申请材料后,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送市建委审核;

2、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和手续;

3、对于认为依法应当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送市建委。

三、监督管理

(七)市建委在资质审查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行为的,将采取如下措施:

1、对于申请核定房地产资质的,不予受理,并责令该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核定;

2、对于申请资质证书延续的,不予延期,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3、对于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将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处以3万元罚款。

(八)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延续和升级的,由市建委注销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议注销其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业务。

(九)市和区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制定计划,抽取一定数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企业,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十)市和区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全面搜集、记录房地产开发信息在开发经营过程中的信用信息,作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升级和其他管理服务行为的重要依据。

四、附则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于2007年6月10日前到期的,应当在2007年12月30日之前向市建委窗口递交申报材料办理延续手续,逾期将不再受理。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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