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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

2008-4-16 14:08| 发布者: 李京| 查看: 131| 评论: 0

摘要: 【实施日期】2007/11/27【颁发文号】京建开〔2007〕1228号【失效日期】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损害了住房公积金缴存

【实施日期】2007/11/27【颁发文号】京建开〔2007〕1228号【失效日期】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损害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干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允许购房人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国务院、建设部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附带条件。

三、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贷款管理部门、贷款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效率,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配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机构提供购房人贷款过程中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

五、市和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查实确有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下达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其项目的预售许可、网上签约,暂停该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延续或升级和新项目立项核准,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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